财政部发文
引导企业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引导企业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2011-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牡霞 ○编辑 阮奇
⊙记者 张牡霞 ○编辑 阮奇
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境外上市企业中,有关金融、能源、通信、军工企业以及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骨干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选择有利于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我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
对大中型企业,《意见》明确,应当选择与自身规模、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相适应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优先考虑:由财政部和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的。
对于选择与自身规模、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明显不相匹配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大中型企业,财政部门将把该企业及承接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意见》指出,小型企业原则上选择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也可以选择符合其业务需求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各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应当本着珍惜自身品牌形象、积极接受社会监督的理念,严格遵照指导意见相关规定,选择与自身规模地位相匹配的事务所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