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
可享受所得税优惠
可享受所得税优惠
2011-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牡霞 ○编辑 阮奇
⊙记者 张牡霞 ○编辑 阮奇
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从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通知》,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通知》明确,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