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5月18日证监许可【2011】737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 指《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运作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元: |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 | 指《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发售公告: | 指《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业务规则》: |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方面的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行监管机构: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
基金管理人: |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
基金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个人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
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
基金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
日/天: | 指公历日; |
月: | 指公历月;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开放日: |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T日: |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
T+n日: |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
认购: |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发售: |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
巨额赎回: |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
基金账户: |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
交易账户: |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转托管: |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客观事件。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3102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成立时间:2003年5月27日
电话:021-64371155
联系人:张丽红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16%;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8.46%;吉林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3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高福波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白山市人民银行任办公室主任、副行级助理稽察、吉林省白山市农村信用联社任理事长、党委书记、吉林省农村信用联社任资金信贷处负责人、副主任,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铁锋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后,教授,历任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董事会秘书、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部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公司执行董事、财务总监、香港沿海国际控股公司、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上海丰华董事长,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首席顾问、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金融中心主任、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柏广新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黄泥河林业局副局长、党委书记,中共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延边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延边州林业管理局局长兼吉林延边林业集团董事长,现任吉林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全国人大代表。
赵玉彪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交易部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经理兼驻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市代表、上海金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武雷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合伙人,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洁思女士:独立董事,自1991年7月至2007年12月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工作。在工作期间曾任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副州长、常务副州长,分管过政法、经济、金融等工作,现已退休。
刘星星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博士学位,高级咨询师,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系讲师、The Monitor Company管理顾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顾问,现任北京威兰德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侯丹宇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营业部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邱荣生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财政厅预算处科员、科长、副处长,香港振兴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吉林省财政厅副主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办公室主任、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姚世家先生:监事,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太阳林场财务处会计、处长、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总会计师、副局长、局长、吉林省敦化市林业局局长、吉林省敦化市市长,现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唐庆敏先生:监事,本科学历,历任吉林市国资局工交科科长、吉林市财政局企业二处处长、吉林市国资公司董事。
白宇先生:监事,大学本科学历,助理经济师职称,2003年起就职于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副总监。
闫译文女士,副总经理,吉林大学法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曾就职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下属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行政主管、业务部经理、党委委员、职工董事等职务,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伟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项目负责人、自营基金业务部副经理、上海全路达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龚炜: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证券从业经验6年。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科员。2008年3月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投资管理部总监。2010年1月20日起任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章旭峰: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毕业,证券从业经验16年。曾任于甘肃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部、大鹏证券上海经纪业务总部、上海证券报信息披露中心、北京世华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基金债券部。2007年9月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常永涛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监兼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龚炜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兼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谢京先生、研究发展部总监吴战峰先生、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吴涛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其中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内控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科学、合理、有效,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应当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财产、固有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下转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