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ST嘉瑞 公告编号:2011-024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诉本公司、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现名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1、2007年3月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以下简称“光大华顺支行”)诉本公司、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现名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湖股份”)、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新振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出具(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4994万元及利息;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该事项2007年5月12日公告于《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
2、2007年5月,大湖股份因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所借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该事项2007年6月2日公告于《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
200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07)民二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事项2008年1月9日公告于《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
3、2008年2月25日,光大华顺支行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8年3月1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湘高法执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指定该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立案后,于2008年4月2日作出(2008)长中民执字第0077号《民事裁定书》,指定该案由宁乡县人民法院执行。
2008年4月3日,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于2008年5月26日出具了(2008)宁法执字第190-1号《民事裁定书》(该事项2008年5月30日公告于《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
4、2011年6月20日,宁乡县人民法院出具(2008)宁法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确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后,于2011年6月9日履行完毕。
二、本公司涉诉及信息披露情况
1、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2、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暂无法估计,具体数据以本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三、备查文件
宁乡县人民法院出具(2008)宁法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