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66 证券简称:九牧王 公告编号:临2011-005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 6月29日在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人数 | 其中:外资股东人数 | 1人 |
内资股东人数 | 5人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其中:外资股东持有股份数 | 337,500,000 |
内资股东持有股份数 | 115,430,000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其中: 外资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 | 58.91% |
内资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 | 20.15% |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林聪颖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公司独立董事童锦治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吴徽荣、公司副总经理林玉熊、柯敏坚、曾勇、徐芳和林荣宗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了7项议案,每一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452,93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452,93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452,93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52,93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与厦门市宝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商品采购关联交易,以及与合肥九特龙洋服时装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冠利贸易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关联交易。
该项议案的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九牧王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泉州市铂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顺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智立方(泉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代表回避表决。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450,000,000股,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93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与泰州市海陵区佳龙商贸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关联交易。
该项议案的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智立方(泉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代表回避表决。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22,050,000股,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430,88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需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表决结果为:
同意452,93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办理银行授信申请的议案》
同意452,93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王岩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