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80 股票简称:通宝能源 编号:临2011—018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6月29日在公司会议厅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常小刚董事长因公务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李明星董事主持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693,461,132股,占公司总股本1,146,502,523股的60.4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公司聘请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安燕晨律师、陈瑞伟律师为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完成后,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原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72,940,978元。”
修订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46,502,523元。”
原章程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72,940,978股,全部为普通股。”
修订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146,502,523股,全部为普通股。”
同意693,461,13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安燕晨律师、陈瑞伟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