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5 证券简称:ST精伦 编号:临2011-015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年度朝民初第17348号《民事传票》及《民事起诉状》,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就与本公司及北京苏宁尚品电器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民事传票》、《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当事人
原告: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苏宁尚品电器有限公司
(二)起诉书所述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生产了精伦H3机器,该产品属于可以插入网线通过电视播放的终端产品,该产品提供了电影作品《画皮》的在线播放。第二被告是精伦H3机器的销售方,在销售商店中公开宣传可以通过该机器插入网线后看高清影视剧,帮助第一被告宣传销售,并通过销售获利,第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认为二被告擅自向公众提供《画皮》作品的播放,已经侵犯原告的权利。
(三)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生产、销售提供播放涉案作品的精伦H3产品;
2、依法判令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销售提供播放涉案作品的精伦H3产品;
3、依法判令二被告因提供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而赔偿原告侵权损失15万元人民币;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传票,本案原定于2011年6月30日开庭审理,因我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现该开庭推迟。本诉讼为侵犯著作权纠纷,因无法确定最终诉讼结果,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我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尚不确定,对于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2011年度朝民初第17348号《民事传票》、《民事起诉状》及《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