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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1-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15 股票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1-017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1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10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8人,独立董事李建华先生因出差委托独立董事金兆怀先生代其出席并表决;董事孙成龙先生因出差委托董事曹家玮先生代其出席并表决。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出售4、5、7、10号标准厂房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同日披露的《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

    公司与长春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源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7月1日签订出售资产《协议书》,拟将4、5、7、10号标准厂房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8455万元出售给金源房地产公司。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修改《公司章程》第二条

    原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201081110088。

    修改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20108000002576。

    2、修改《公司章程》第三条

    原为:公司于1999年7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1999】89号文件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500万股,1999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修改为:公司于1999年7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1999】89号文件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500万股,1999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总股本25,500万股。

    2000年5月16日,公司实施“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2股”的分配方案,送股后总股本为30,600万股。

    2003年6月25日,公司实施“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3股”的配股方案,配股后总股本为35,771.76万股。

    2011年6月3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的方案,转增后总股本为46,503.288万股。

    3、修改《公司章程》第六条

    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7,717,600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5,032,880元。

    4、修改《公司章程》第七条

    原为:公司营业期限自1993年至2053年。

    修改为: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5、修改《公司章程》第八条

    原为: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修改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6、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原为: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57,717,600股,其中国家股78,259,200股,流通股279,458,400股。

    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465,032,880股,全部为流通股。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两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于2011年7月20日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一)会议时间:2011年7月20日上午9:00

    (二)会议地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 号开发大厦二十二楼会议室

    (三)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四)会议审议的事项:

    1、《关于出售4、5、7、10号标准厂房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五)出席对象:

    1、截止2011年7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

    (六)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

    符合登记条件的法人股股东持上海股票帐户、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登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上海股票帐户、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委托人上海股票帐户、委托人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日以传真方式登记(传真后请确认)。

    2、登记地点: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 号开发大厦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209 室)

    3、登记时间:

    2011年7月13日上午 8:30—11:00 下午 1:30—3:00

    4、联 系 人: 聂永秀、王萍

    5、联系电话: 0431-84644225

    6、传 真: 0431-84630809

    7、邮 编: 130031

    8、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9、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股东上海股票帐户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一年七月二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票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

    表决指示如下:

    序号表决事项赞成反对弃权
    1关于出售4、5、7、10号标准厂房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为止。

    本授权委托书复制有效。

    股票代码:600215 股票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1-018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拟出售资产为欧美工业园4、5、7、10号标准厂房。本次拟出售资产交易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12月15日。评估值为8441.32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为8455万元。

    2、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出售。

    3、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次出售资产概述

    (一)交易标的及交易内容

    本公司所有的4、5、7、10号标准厂房,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25号;总建筑面积为33373.5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54144.29平方米;用途为工业房地产。以2010年12月15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评估值为8441.32万元。

    本公司与长春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源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7月1日签订出售资产《协议书》,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8455万元将标的资产出售给金源房地产公司。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交易对方金源房地产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出售资产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出售资产交易对方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长春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25号
    办公地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何金柱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220108020001258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三级。本公司标准厂房租赁,美术装潢服务。
    股东何金柱37%、何彦君33%、何艳红30%。

    (二)交易对方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项 目2010年12月31日(未审计)
    资产总额214,344,694.80
    资产净额70,139,703.94
    营业收入12,030,061.32
    净利润-3,411,347.65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4、5、7、10号标准厂房,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25号,总建筑面积为33373.5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54144.29平方米,用途为工业房地产。

    1、土地状况

    宗地编号估价基准日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证号或权属证明宗地位置证载土地面积(平方米)纳入本次估价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估价基准日实际用途他项权利状况地号土地级别
    宗地一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经开国用(2002

    )字第000163号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25号17,386.9017,386.90工业用地1953-

    9-15

    五级
    宗地二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经开国用(2002

    )字第000164号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25号12,192.6012,192.60工业用地1953-

    9-14

    五级
    宗地三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经开国用(2004

    )字第000036号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群街以西、乙六路以东2191110,736.40工业用地1953-

    9-25

    五级
    宗地四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字第0710

    04054号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街以东、浦东路以北56,57713828.39工业用地41五级
    合计   108,067.554,144.29    

    2、建筑物状况

    房地产名称用途证号建筑面积(㎡)总层数结构他项权利状况
    5号厂房工业用房房权证长房权字第4090002999号8870.111钢混未设定
    10号厂房工业用房房权证长房权字第4090002998号6275.411钢混未设定
    7号厂房厂房房权证长房权字第4090002389号8197.971钢结构未设定
    4号厂房厂房10030.041钢混未设定
    合计  33373.53   

    3、出售资产取得时间及经营情况说明

    公司取得厂房时间为2005年6月,基于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及受标的资产周边工商业发展状况影响,近年仅对部分厂房自用或出租。

    (二)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以2010年12月15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评估值为8441.32万元。基准日标的资产账面净值5342.96万元,评估增值3098.36万元,评估增值率57.99%。

    标的资产的土地估价由吉林信达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土地估价报告》编号(吉)信土(2010)(估)字第046号;标的资产的房地产估价由吉林信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为吉信达2010021014号。

    评估机构:吉林信达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执业范围为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吉林信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资质等级为房地产估价一级。

    四、出售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出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位于长春经技术开发区欧美工业园区内4、5、7、10号标准厂房,建筑面积总计为33,373.53平方米,转让价款总计为8455万元。

    (二)受让方同意将诚意保证金8455万元直接转为交易价款。

    (三)受让方将转让款支付给出让方后,出让方、受让方应共同办理4、5、7、10号标准厂房交接手续。因办理上述厂房权属变更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四)出让方将4、5、7、10号标准厂房转让给受让方后,因上述四栋厂房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五)本次交易经出让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协议正式生效。

    五、出售资产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4、5、7、10号标准厂房于2005年由金源房地产公司及长春东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公司通过协议方式以资抵债而来,协议签订后因各种原因产权证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公司一直与金源房地产公司积极协商解决办法,最终决定将4、5、7、10号标准厂房出售给金源房地产公司,以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并且,标的资产的使用效率与资产收益率一直较低,处置该项资产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结构。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资产出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拟进行的资产出售,买卖双方主体资格合法、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拟出售的资产不存在交易上的法律障碍、对该部分资产作出估价报告的土地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估价师均具有法定资格资质,本次资产出售在经合法程序决策后可以实施、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二)出售资产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三)出售资产的《土地估价报告》

    (四)出售资产《协议书》

    (五)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

    股票代码:600215 股票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1-019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1年7月1日接到第二大股东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集团”)通知,国资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9,617,004股(国资集团共持有本公司股份39,234,008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8.44%)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相关证券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11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截至本公告日,国资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19,617,004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4.22%。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