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899 股票简称:紫金矿业 编号:临2011—037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福建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建设”)向紫金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务公司”)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额累计数为 0 元(不包括本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金额为325,331万元人民币(包括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在紫金财务公司融资提供的担保额 118,515万元)。无对外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本公司四届二次董事会(临时)决议,董事会同意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紫金财务公司融资提供帐面余额不超过(含)人民币30亿元的担保,期限为三年,但根据《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须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除外,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确定对下属公司的具体融资担保额度。
根据上述授权,经公司研究,同意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金山建设向紫金财务公司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三年。
紫金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95%的权益,主要从事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等。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福建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杭县临城镇紫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阳荣
注册资本: 6,000万元
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二级,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三级,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三级,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三级(以上有效期按安全生产许可证至2013年12月6日)、专业承包爆破与拆除工程三级(有效期至2012年7月19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金山建设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通过下属全资子公司紫金矿业集团(厦门)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57%的股权。
截至2011年5月31日,金山建设的资产总额为25,420.3万元,负债总额为16,914.4万元,净资产为 8,505.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6.54%,实现销售收入11,759.9万元,净利润为-6.6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为金山建设向紫金财务公司申请期限为三年,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贷款提供担保。
四、审议情况
本公司四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紫金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成员单位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公告“临2009—048”)。
本次贷款主要用于金山建设新增工程项目的设备投资,有利于解决金山建设资金需求,且金山建设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服务于集团各子公司工程项目,工程结算可靠,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紫金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集团内的成员企业通过向紫金财务公司融资,充分发挥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调剂功能,降低集团资金使用成本,增加利息收入,提高集团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总额为人民币325,331万元人民币(包括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在紫金财务公司融资提供的担保额118,515万元),占公司201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90%,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四届二次董事会(临时)决议。
特此公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证券代码:601899 股票简称:紫金矿业 编号:临2011-038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宜紫金”)和信宜市宝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矿业”)收到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1)茂信法民初字第2542-2551号,2553号,2585-2884号,合计311宗】,告知信宜市人民法院已受理信宜市钱排镇清源自来水厂及310名村民起诉信宜紫金、宝源矿业、本公司等七名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有关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2010年9月21日,因座落在广东省信宜市钱排镇的高旗岭尾矿库发生尾矿坝溃坝,致使原告财产被损毁,依据《公司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对溃坝事件所认定的责任,请求信宜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合计人民币21,778,545.25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本公司认为,虽然本公司是信宜紫金的股东,但仅此不能成为本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程序的进展和原告进一步提出的理由依法应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鉴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分别系尾矿库决口和石花地水电站水库大坝垮坝所致,信宜紫金同时申请信宜市人民法院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对石花地水电站水库大坝质量及溃坝原因进行鉴定,以查清造成下游财产损毁的原因,以分清责任。
信宜紫金、宝源矿业将依法聘请律师应诉。
本公司将依据案件进展情况持续披露有关详情。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