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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 信诚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泰联合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资设立中航哈轴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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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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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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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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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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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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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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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信诚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泰联合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资设立中航哈轴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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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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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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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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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增公告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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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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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豁免要约收购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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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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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资设立中航哈轴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1 证券简称:成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1-027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资设立中航哈轴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用其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3.1亿元对中航工业哈尔滨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哈轴”)进行增资并用于合资协议约定项目。

      为规范公司及中航哈轴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中航哈轴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哈尔滨平房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中航哈轴、中行哈尔滨平房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联席保荐人”)签署了《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中航哈轴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中航哈轴已在中行哈尔滨平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账号为:171461266210,截至2011年6月15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合资协议约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协议相关条款

      (一)公司及中航哈轴与中行哈尔滨平房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联席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对中航哈轴出资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联席保荐人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及中航哈轴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对中航哈轴出资的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联席保荐人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中航哈轴、中行哈尔滨平房支行应当配合联席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联席保荐人每半年度对公司及中航哈轴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三)公司及中航哈轴授权联席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小中、曾大成、魏奕、李秀敏可以随时到中行哈尔滨平房支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中行哈尔滨平房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行哈尔滨平房支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联席保荐人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中行哈尔滨平房支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及中航哈轴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联席保荐人。

      (五)公司及中航哈轴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及中航哈轴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席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联席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联席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行哈尔滨平房支行,同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中行哈尔滨平房支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效力。

      (七)中行哈尔滨平房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中航哈轴可以主动或在联席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联席保荐人发现公司及中航哈轴、中行哈尔滨平房支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协议》自公司及中航哈轴、中行哈尔滨平房支行、联席保荐人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