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欢 ○编辑 阮奇
作为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证券活动不仅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也往往对受害群体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近年来,证监会与公安司法机关一道,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
近日,广州市海珠区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了以邓某某等三人为首的,虚构广州市创富投资集团等公司开展非法证券活动并进行诈骗的犯罪团伙。这是广东首例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涉非”案件,三名犯罪分子被处以十年有期徒刑,这再一次显示了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决心。
投诉举报引监管部门关注
顺藤摸瓜移交公安机关
2009年9月,广东证监局收到投资者投诉举报,称广州创富投资公司以推荐股票、合作炒股为名骗取资金。与此同时,海珠区经侦大队也收到对创富公司关联机构广州信友投资公司的报案。
接到投诉举报后,广东证监局组织人员对有关线索展开了调查核实。经过核查,创富公司不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且发现投资者提供的创富公司办公地址“天河区科韵路禾田大厦”为虚假地址。
更可疑的是,经对涉案账户的银行流水进行统计、分析,广东证监局发现创富公司的收款账户收入已达数百万元,而款项汇入账户后随即被人从ATM存款机中取走。另外,广东证监局在对创富公司的犯罪线索与掌握的其他涉非线索进行比对、分析时,发现创富公司的收款账户与广州易富投资有限公司、信友等机构的收款账户相同,存在密切关联关系。从初步调查的情况看,广东证监局基本判定,创富公司、易富公司、信友公司等机构涉及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为窝案、串案,且涉案金额已达刑事追诉标准。
2010年2月,广东证监局向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移交了有关创富公司、易富公司、信友公司等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材料此后,广州市经侦支队将创富公司案交由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具体办理。
经侦大队火速出击
犯罪事实水落石出
海珠区经侦大队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通讯监控和定位、银行取证以及现场摸查等手段,克服了犯罪团伙经常更改单位名称、变换银行账户、转移作案地点等困难,最终摸清了犯罪团伙的经营场所、骨干成员、组织架构及违法犯罪的方式和手法。
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间,创富公司成立后,犯罪分子采取化名的形式,分别以信友投资、创富投资公司指导老师、指导老师的秘书等身份,伙同其他人员一起,通过电视证券类节目,吸引投资者关注、咨询。随后,犯罪分子与多名被害人取得电话联系,向投资者宣称只需交纳几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或服务费就可提供“内幕信息”、“涨停股票”或“短线黑马”,并保证高额收益。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与被害人签订协议,让受害人向他们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合作资金。
当签订初步协议后,犯罪分子又不断与客户联系,宣称若要更好的老师指导,就交更多的费用,骗取多名受害人的钱财。
证据充分确凿 罪犯锒铛入狱
2010年10月19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认定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分别判处被告人三名被告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人民币五万元。
监管部门人士指出,以往对于非法证券活动,司法机关往往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量刑程度轻,威慑力不强,对犯罪分子往往形成不了较大的震慑力。创富公司案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说明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极大,犯罪要件完全具备诈骗罪的特征。海珠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对于其他司法机关审理类似的“涉非”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作用,而且大大增加了对有关非法证券活动的震慑力度。
该人士指出,创富公司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证券诈骗案件,诈骗金额合计81万余元,涉案金额巨大。该案呈现的一些特点,集合了诸多相关非法证券活动的共同特点,应该引起广大投资者的关注。
“首先,犯罪分子采取公司化运作,组织性强。有人负责虚假资料的编印,有人负责以假身份证租房、购买银行卡、提取诈骗款项等工作等,分工协作,共同配合,按照公司模式运行,形成一整套严密的组织体系。”该人士指出,“其次,此案属于跨省市作案,迷惑性强。犯罪分子以广州为基地,以外省市中老年投资者、证券知识不高者、风险意识较差者为作案对象,伪装成投资专家或者合法机构,利用这类投资者对经济发达地区投资水平高的信任和幻想一夜暴富的心理,诈骗钱财。”
“另外,该案作案过程环环相扣,欺骗性强,采用连环套的手法引诱投资者一步步上当受骗。同时,犯罪分子不断变换公司名称、作案地点、人员姓名,隐蔽性强,这都符合现在非法证券活动的共同特点。希望投资者能通过此案,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警惕性,一旦发现相关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该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