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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改革:证券公司行政许可调整迈出重要一步 专家称行政力量有序退出决定市场完善程度
    服务行业发展需求 行政许可体现“质”与“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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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特殊”为“一般” 不搞个案审批
    2011-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周翀 ○编辑 王晓华

      变“特殊”为“一般”

      不搞个案审批

      ⊙记者 马婧妤 周翀 ○编辑 王晓华

      

      近年来,证监会职能部门共出台31项规则,使法定许可条件具体化,所有审核标准也全部公示,但证券行业内在的创新动力和部分证券公司形成的历史复杂性,决定了证券公司行政许可总会面临已有审核标准无法覆盖的新问题。

      行政审核中是否有“个案”和“特例”,在相当大程度上决定着审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在证券公司行政许可事项上,监管部门对“个案审批”说了不,并逐步形成遇特殊问题“组织论证分析—形成审核规则—一体适用于此后同类申请”的做法。

      作为国内首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中金公司经国务院层面批复,由中国建银投资、摩根士丹利(下称“大摩”)、中国投资担保、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名力集团等机构共同出资组建,于1995年8月正式成立,当时前两者持股比例分别为43.35%和34.3%。

      近年来,随着业务诉求重心的转移,大摩开始寻找出售所持中金公司股权的合适机会,并与有意购买股权的买家进行沟通。2010年,大摩退出中金公司股权提上议事日程。中金公司的售股方案中包括了多个买家,其中包括此前证券公司股权转让中从未涉及过、为有限合伙企业性质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摩根士丹利转股事项具有一定特殊性,是国内证券公司股权转让中面临的新问题,在方案研讨过程中,有诸多法律关系需要理顺,项目启动后我们与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多次沟通,在其指导和帮助下逐一解决了具体问题。”中金公司合规总监杨新平表示。

      她介绍,转股方案审核过程中,证监会职能部门针对这一新问题与会内外相关部门进行了积极协调。对外先后多次给国务院法制办等发文,征求有关方面对售股方案的意见,获得反馈后再进一步指导公司落实后续工作安排;对内则与所涉及的会内部门进行会商,并在具体法律问题上与中金公司、摩根士丹利、潜在买家进行交流,确保各种风险得到适当的评估和有效防范。

      2010年9月,证监会公开发布了《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明确了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具体要求,提出入股的证券公司家数不超过两家、不得成为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参与经营管理等要点。有限合伙企业参股证券公司自此有法可依。

      2010年11月,摩根士丹利退出中金公司股权事项获批,TPG亚洲特拉华基金、KKR集团、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三家外资机构成为中金公司的新股东。

      杨新平说,由于此次股权转让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且有多个买家,申请材料数量庞大,审阅难度高,但在整个股权转让事项的办理上,监管部门行政效率非常高。而以摩根士丹利退出中金公司股权的特殊案例为肇始,针对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新情况、适用全行业的法规得以确立,中金公司股权变更事项未走特殊通道,而是在合法、合规、合理的情况下得以顺利完成。

      大摩退出中金公司股权的事项只是证券公司行政许可由“特殊”到“一般”,不搞个案审批的诸多案例之一。在西南证券上市过程中,也遇到了控股股东同时参控股多家证券公司的“一参一控”的特殊监管问题,这个既无先例,也无规则的案例,同样在证监会组织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得以依法、合规地解决。

      2008年5月,证监会出台“一参一控”政策,当时西南证券上市申请材料已经报送证监会有关部门,但由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银投资同时参控股多家证券公司,使西南证券上市进程面临了相当的障碍。

      “公司筹备上市在即,控股股东所持股权的未来增值是市场共识,在此情况下完成占比41%的大比例股权转让,既要符合监管要求,又要确保股东的应有利益,可以说有很大的操作难度。”西南证券总裁王珠林说。

      据他回忆,当时在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下,西南证券原大股东中国建银投资与二股东重庆渝富协商确定了市场化的转让模式,并根据证监会行政许可的要求,报送了股权转让的全套申报材料。针对上述情况,证监会职能部门一方面严格依据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对股权转让进行了公开、规范的审核,另一方面也从市场化角度对股权转让的合规性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审核,2008年7月,西南证券股权转让获得核准。“此次行政审核不仅依法、合规,切实有效地解决了监管中出现的新问题,也为西南证券借壳上市解决了最大的难题。”

      2009年2月,西南证券顺利完成股权变更,借壳ST长运上市事宜获证监会审批通过。

      王珠林表示,由“特殊”到“一般”、不搞个按审批的做法,保证了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工作的公信力,“如果说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前,监管部门多少给人以难以捉摸甚至阴晴不定的感觉,那么现在已经严肃、阳光和可靠得多了。”他说,监管部门在审核中首先明确审核政策、标准,同时针对证券公司所遇特殊事件,依法依规给予引导、支持,从个别案例出发制订适用全行业的规则,体现了行政许可的“三公”原则,也很好地起到了为证券行业发展“保驾护航、指引方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