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88 股票简称:史丹利 编号:2011-004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712号”文核准,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25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137,5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087,284,500.00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额为510,000,000.00元,超额募集资金577,284,500.00元。公司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1]第111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君安”)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在上述四家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帐号为:211711463372,截止2011年7月5日,专户余额为270,052,450.00元(其中含扣除财务费用后的利息收入52,500.00元),没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山东临沭80万吨/年新型复合肥项目”、“山东平原二期32万吨/年新型复合肥项目”、“广西贵港一期9万吨/年新型复合肥项目”和“广西贵港二期20万吨/年新型复合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帐号为:1610021029200061278,截止2011年7月5日,专户余额为257,402,283.05元(其中含扣除财务费用后的利息收入52,500.00元),没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山东临沭80万吨/年新型复合肥项目”、“山东平原二期32万吨/年新型复合肥项目”、“广西贵港一期9万吨/年新型复合肥项目”和“广西贵港二期20万吨/年新型复合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帐号为:15-898101040024391,截止2011年7月5日,专户余额为259,949,966.95元(其中含扣除财务费用后的利息收入52,500.00元),没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山东临沭80万吨/年新型复合肥项目”、“山东平原二期32万吨/年新型复合肥项目”、“广西贵港一期9万吨/年新型复合肥项目”和“广西贵港二期20万吨/年新型复合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帐号为:531903166510377,截止2011年7月5日,专户余额为300,093,180.86元(其中含扣除财务费用后的利息收入55,880.86元),没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山东临沭80万吨/年新型复合肥项目”、“山东平原二期32万吨/年新型复合肥项目”、“广西贵港一期9万吨/年新型复合肥项目”和“广西贵港二期20万吨/年新型复合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福民、丁颖华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存放机构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