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公告编号:临2011-026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803号”《关于核准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了154,975,500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49,999,815.00元,扣除发行费用19,040,497.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30,959,318.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6月22日出具了“天健验[2011]253号”的《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1年7月7日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前述两家银行以下简称为“开户银行”)以及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炯炜、王道达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公司应积极督促开户银行履行协议,若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开户银行履行协议的,中信建投在知悉有关事实后有权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若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3.9条的相关规定,并于发出前述事项的董事会会议通告的前两个工作日内,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计划书面通知中信建投。
十、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中信建投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