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北辰债”2011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1588 证券简称:北辰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1-015
债券代码:122013 债券简称:08北辰债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08北辰债”2011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08北辰债”按票面金额从2010年7月18日(“起息日”)至2011年7月17日计算第三个计息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8.2%;
● 每手“08北辰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2元(含税);
● 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1年7月15日;
● 付息日为2011年7月18日。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发行的2008年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08北辰债”、“本期债券”) 2011年7月18日为本期债券第三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根据本公司“08北辰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及方案
按照《2008年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08北辰债”的票面利率为8.2%,每手“08北辰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2元(含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1年7月15日。
2、付息日:2011年7月18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付息债权登记日2011年7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北辰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一)根据本公司“08北辰债”《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期债券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8北辰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本期债券利息。
(二)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8北辰债”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于2011年7月18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三)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08北辰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6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本期债券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08北辰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2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1年7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08北辰债”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1年7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08北辰债”的QFII最晚于2011年7月29日前(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件1)并传真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2)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1年7月29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帐户(详见附件2),用途填写“08北辰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联系并确认。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于2011年7月29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五、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A座707
邮 编:100101
联 系 人:胡浩,孟志强
咨询电话:010-64991277,010-64991076
传 真:010-64991352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08北辰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2008年7月15日和2008年7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beijingns.com.cn)上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7月8日
附件1:
“08北辰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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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1年7月15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填 写 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附件2: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北辰路支行
收款银行帐号:0200041809022503202
收款银行帐户名称: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10-64991277,010-64991076
传真:010-6499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