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公告编号:2011-005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7月6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于2011年6月25日分别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了会议通知及文件。应出席董事7人,亲自或委托出席董事7人,董事冯亚先生因公委托董事侯若洪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侯若洪先生主持,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四家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同意公司在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基础上,公司与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四家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的公告》详见2011年7月8日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报刊。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公告编号:2011-006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1年7月6日下午13: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于2011年6月25日分别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了会议通知及文件。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袁飏先生主持,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四家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同意公司在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基础上,公司与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四家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的公告》详见2011年7月8日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报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公告编号:2011-007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意,我公司连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四家银行于2011年6月16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请详见2011年6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报刊上刊登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2011年7月6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在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基础上,公司及保荐机构分别与上述四家银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将在上述四家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
1、公司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4420 1515 2000 5250 8886)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入方式 | 存单号 | 金额(人民币万元) | 期限 |
7天通知存款 | 44201515200052508886-0003 | 2000 | 7天通知存款 |
定期存单 | 44201515200052508886-0002 | 5000 | 3个月 |
2、公司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7559 1594 5110 804)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入方式 | 存单号 | 金额(人民币万元) | 期限 |
7天通知存款 | 00184738 | 500 | 7天通知存款 |
定期存单 | 00184739 | 500 | 3个月 |
定期存单 | 00184740 | 1000 | 6个月 |
3、公司将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807 0141 7001 6396)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入方式 | 存单号 | 金额(人民币万元) | 期限 |
定期存单 | 90072162 | 1000 | 6个月 |
7天通知存款 | 90072163 | 5000 | 7天通知存款 |
4、公司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4403 0922 3810 0050 731)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入方式 | 存单号 | 金额(人民币万元) | 期限 |
定期存单 | 0049813 | 4000 | 6个月 |
二、上述定期存单到期后,公司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续存。如续存的,资金需通过《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支取时,上述款项必须进入前述账户。
三、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三方同意:公司以定期存单形式存放的资金,在到期或支取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其保荐代表人。补充协议中所有的存单不得质押。
四、补充协议生效后,构成《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补充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执行。
六、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