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勇
银监会在上月底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对客户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结果。而在目前的实际运行中,示例说明的都是最赚钱的情形。这种误导,足以表明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已误入“藕花”深处,不仅被“藕花”遮蔽了双眼,且找不到突破方向。为此,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需尽快转型。
近几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产品设计、营销手段、营销方式和投资管理不断创新。但同时也暴露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甚至出现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6月末,随着年中考核 “大限”逼近,几乎所有银行又照例为拉存款而给客户开出高额利息。比如有的银行规定,6月30日客户存1000万现金到银行,7月2日便可以取走,支付储户的利息竟高达16万元;有的银行发布“超短高收益”的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高达7%。说穿了,银行就是通过种种方式将理财产品的钱转化为银行存款。一种是银行理财产品月末销售。由于在销售期内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将作为活期存款体现在银行的负债项目中,而到了下个月初,银行就将这笔资金从负债项目中转入到投资资金池;另一种是在营销手段上“藏猫猫”。由于超短高收益产品销售非常迅速,银行销售人员会让客户先将钱存入银行,最终消费者或者并没有抢上该产品,销售人员会推荐近期的另外一款产品,而客户通常不愿意折腾,一般会选择让资金留在该行账户内。
商业银行上述理财业务,其实就是变相地拉存款。虽然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改革,但商业银行主要依靠“拉存款、放贷款、吃息差”生存和发展的传统思想仍根深蒂固,直接影响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事实上,现代银行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客户或者客户群的金融服务需求,将客户关系管理、财务规划、资金管理、投资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而形成的综合化、个性化的一种服务方式。也即针对特定客户群体个性化的金融需求,通过多种金融工具与交易方式的组合与创新,实现银行服务方式与经营模式的综合化,因此,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理财产品和理财规划之分。一般而言,初始阶段的理财业务,就是通过发行和销售各种理财产品,为广大客户提供投资服务。
不过,随着中国金融环境的不断变革,要求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应将居民对金融服务在深度与广度上的外在需求与银行自身战略转型的内在需求有效结合在一起,才能具有更强的生命力。换言之,银行理财业务不仅仅为客户提供投资工具,还要为客户度身打造并帮助其实现人生规划和目标。具体而言,对于个人和家庭而言,银行理财的作用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通过合理的家庭资产搭配组合,保障整个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二是避免通胀带来的损失,抵御和减低意外风险;三是为子女的将来打好物质基础;四是合理筹划收入的实现、支出的安排、经营实体的形式和利润分配形式及时机,合法避税,并且在可能课征遗产税的立法环境下提前规划遗产税;五是通过合理规划,为退休生活做好资金保障;六是实现财产合理传承。可以说,上述六个方面,揭示了未来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方向。
为确保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加快转型,商业银行首先应抓紧准确定位理财业务。借助理财产品变相拉存款,使得理财业务好像是负债业务,这种“新瓶装老酒”的做法,降低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水平和层次,也严重制约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转型。所以,商业银行必须明确,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或表外业务,管理层也必须严格按照中间业务的性质来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其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应当合规经营,不能将储蓄业务和资金信托业务混同为理财业务,变相突破分业经营限制和国家利率政策,以信托活动或者变相高息揽储、逃避财务与税收管理。再进一步,应努力创造条件开办理财规划业务,通过为客户度身定制理财规划,帮助客户认清财务发展方向,实现客户财务目标,充分保障客户财务以及财产的合理有效配置,实现价值最大化。最后,还需按照“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与完善并举”的原则,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通过界定性质、分类规范、严格风险揭示、完善内控制度等办法,全力提高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水平。目前,对大量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不仅应规范其经营行为,更重要的是,还要建立健全统计监测体系,建立分类监管和分级销售制度,避免发行主体资产管理能力与产品风险收益水平的错配。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