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简称:中国中铁 H 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2011-019
A 股代码:601390 H 股代码: 390 公告编号:2011-019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5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5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495元
●股权登记日:2011年7月18日
●除息日:2011年7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7月25日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1年6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1年6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0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1年7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A 股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以本公司股本总数21,299,900,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5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95元,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5元(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95元,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1,171,494,500元。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95元。
(2)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95元;如相关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可按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3)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5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1年7月18日
2.除息日:2011年7月1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7月2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1年7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A 股股东。
五、实施办法
1.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中国银行-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名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四名股东以外的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本公司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电话:010-51878069、010-51878413
咨询传真:010-51878417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 号中国中铁广场A 座
邮编:100039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