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83 证券简称:海能达 公告编号:2011-016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51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9.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393,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06,152,450.0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286,847,55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3日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11】015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后,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高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上步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贝东方珠宝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田贝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高新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南山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七家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1、公司在中行高新支行开设了账号为826800286508097001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1年5月27 日,专户内资金余额为224,511,100.00元,均为公司专业无线通信数字终端产业化项目的建设资金。
2、公司在建行上步支行开设了账号为44201508000052530933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1年5月27日,专户内资金余额为200,000,000.00 元,均为公司的超募资金。
3、公司在光大银行田贝支行开设了账号为39150188000000730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1年5月27日,专户内资金余额为200,000,000.00 元,均为公司的超募资金。
4、公司在交行深圳分行开设了账号为443066034018150063244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1年5月27日,专户内资金余额为188,339,500.00 元,其中49,339,100.00 元为公司专业数字终端开发平台项目的建设资金,其余部分为公司的超募资金。
5、公司在民生银行高新支行开设了账号为1820014210001241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1年5月27日,专户内资金余额为188,339,400.00 元,其中39,380,000.00 元为公司数字集群研发中心项目的建设资金,其余部分为公司的超募资金。
6、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开设了账号为6012100075885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1年5月27日,专户内资金余额为188,339,500.00 元,其中36,480,000.00 元为公司海外营销和客户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其余部分为公司的超募资金。
7、公司在杭州银行南山支行开设了账号为4403092238100048986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1年5月27日,专户内资金余额为105,470,500.00元,均为公司基于PDT标准的数字集群系统产业化项目的建设资金。
二、公司与存款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存款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伍前辉、田建桥可以随时到存款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存款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存款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存款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存款银行每月2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存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存款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存款银行,同时向公司、存款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及构成违约,因对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存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银行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募集资金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存款银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招商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