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星宇股份 证券代码:601799 编号:临2011-011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1年7月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于2011 年7月12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监事王世海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徐小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经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监事会审核了《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会议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述两项议案尚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简称:星宇股份 证券代码:601799 编号:临2011-010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7月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1年7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其中3名董事现场出席,董事高国华、杨孝全、田志伟、王展用通讯方式表决。3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晓萍女士主持,会议通知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经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联董事张荣谦、黄和发回避表决,5名董事参与表决,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独立董事杨孝全、田志伟、王展对本项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另行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关联董事张荣谦、黄和发回避表决,5名董事参与表决,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该议案尚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另行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董事张荣谦、黄和发回避表决,5名董事参与表决,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为了保证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提请股东大会就股权激励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授权,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1、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1 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
1.2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1.3 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1.4 在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5 在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决议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6 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7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1.8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并做出其等认为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事情及事宜。
3、提请股东大会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
该议案尚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通知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