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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支出应公开到位
    2011-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邓聿文

      ⊙邓聿文

      

      截至7月中旬,已有科技部、教育部、审计署等几个部委公布了“三公”支出。此前,国务院要求所有的中央部委在6月底前要完成公布“三公”支出的任务,地方则比照中央部委公布各自的“三公”经费。

      公布“三公”支出是预算公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5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后,舆论就一直关注该方面的进展情况。这反映了人们对知情权的重视。

      理论上说,政府的预算收入来自于纳税人上缴的税收,因此,公开包括“三公”消费在内的整个政府预算,使之接受民众监督,乃天经地义,是政府当然之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于长期把政府预算看作国家的机密,大众根本无权知晓,“三公”支出的公开也就千呼万唤出不来。

      其实,“三公”消费是一面最好的镜子。从政府履职和运转角度而言,是需要一定的“三公”支出的。如果这个支出有助于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哪怕因此多花一点,想必公众都不太会有意见。但从上面公布的几个部门来看,目前“三公”消费很多与政府的履职并没有多少关系,有些纯粹用于工作人员的个人福利。

      也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现在仍有很多中央部门迟迟未能公布“三公”支出。这对政府的公信力有明显影响。因此,如何确保“三公”经费的亮相不“卡壳”,顺利出台,更进一步,成为一种惯例,接下来就成为我们需要从制度上考虑的事情。除此之外,还应考虑的是,如何更好地公开,以及公开后对所存问题的改进。

      乐观来看,由于有国务院的规定、舆论的压力以及已公开部委的“榜样”,尽管时间已经押后,但相信其他部委不管是被迫还是主动,最后都会公开自己的“三公”消费。这一点不用怀疑。但如何公开、公开的质量怎样,却是大可讲究的。

      从上述几个已公开的部门看,除审计署外,公开的项目非常简陋,明显有应付性质,这样的公开对民众的监督起不到多大实质作用。必须有对公开项目的进一步细化和说明,以防止在“三公”消费公开上做手脚、玩花样。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仅有公开而问题得不到改进也不行。如果年年公开,年年同样的问题存在,就如现在审计查处的问题一样,这样的公开意义也不大。包括“三公”在内的预算公开的目的,不仅是让公众知道纳税人的钱政府是怎么花的,用在了哪里,更重要的是通过公开遏制政府大手大脚花钱的习惯,使纳税人的钱用在该用的地方。为此,需要完善预算公开的制度和程序,在问责上下功夫。

      首先,建立硬性约束机制,对不能按时公开的部门,以及对公开后发现动用公款进行“三公”消费造成挥霍浪费的,要进行问责,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过去中央治理“三公”消费效果之所以不彰,一大因素是惩处环节不到位。

      其次,立法规定预算公开的内容、方式、主体、时限、说明语言等,并由各级人大对“三公”消费预算进行审定,确定细化标准,以做到通俗易懂,一目了然。目前公开的内容还很笼统,应该完善预算科目,细化具体项目,特别要严格限制以“其他支出”笼统化、模糊化“三公”支出,能列入相关细目的必须列入,不得化实为虚,化零为整。

      同时,公开的模式、说明等,也要做到“通俗易懂”,不能如同天书一般,公众看不懂。此外,明确规定公开的时间表和每个公示周期的最后期限,防止有关部门将陈年旧账拿出来“忽悠”公众,或者故意拖延、拒不公布。

      第三,完善预算管理体系,将财政预算内外两种管理体制统一起来,严防地方和部门私设“小金库”。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专项资金等全部财政收支都纳入预算管理,各类预、决算全部公开,包括每年审计出的有问题的资金项目,以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

      第四,强化人大审查监督的力度,各级人大要承担起对“三公”消费的监督责任,同时突出审计独立监督的职能。这就需要我们尽快修改《预算法》,《审计法》等法规,使之相衔接和配套,成为能真正实施和违法后追究责任的法律。

      最后,还应加强舆论的监督力量。

      近年来,随着预算民主化的推进,从中央到地方,预算公开的力度在不断加强。但财政预算公开工作进展不平衡,公开还不够细化,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仍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对“三公”经费的公开,必须从整体上有严格的制度、措施安排,从而确保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之实现。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