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1-17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7月14日上午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1年7月4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应参加表决的董事12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12名, 分别是何国纯、刘先福、饶东平、王权、莫庆鹏、李东、宋振雄、孟杰、赵振、何以全、孟勤国、董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南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项目贷款担保方式的议案。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南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简称“金桥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事项已经公司六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鉴于金桥公司因项目开发的需要,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简称“建行南宁新城支行”)申请2.2亿元8年期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该银行要求,本公司作为金桥公司股东在金桥公司以一期项目的土地及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同时,需按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详见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的《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南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公告》以及于2009年11月18日在上述报纸、网站披露的《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按照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建行南宁新城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南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在2009年10月16日至2011年10月15日期间鉴于与建行南宁新城支行连续办理的贷款授信业务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金桥公司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个月止。
目前,由于南宁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建设将由建行南宁新城支行在维持目前项目6,000万元存量贷款的情况下,采取“银团”方式向金桥公司新增项目贷款23,000万元,但在银行同意维持“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对南宁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贷款提供第三方担保15,000万元”担保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需对担保方式进行调整,即“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新城支行南宁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贷款提供第三方担保15,000万元”的担保方式需调整为“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对借款人为南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的南宁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贷款提供1.5亿元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为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新城支行发放的南宁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6,000万元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为以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新城支行为牵头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为参与行组成的南宁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2.3亿元银团贷款提供9,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并需与建行南宁新城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签订保证金额为9,000万元,保证期限为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届满之日(2017年12月10日)后三个月止的担保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公司为金桥公司项目贷款提供的担保金额及期限均没有超出原《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最高担保金额及期限。
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