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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第三届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候选人公示情况说明
    2011-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附件2:

      中国证监会第三届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候选人公示情况说明

      为了使本次创业板发审委换届工作更加公平、公正、透明,我会对本次创业板发审委委员部分更换、推荐和遴选程序、候选人的条件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届创业板发审委组成和基本运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的规定,我会于2009年8月成立了第一届创业板发审委,又于2010年8月将第一届委员全部续聘,成立第二届创业板发审委。第二届创业板发审委将于2011年8月到期,届时将选聘第三届创业板发审委委员。

      本届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共3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兼职委员3名,沪深证券交易所专职委员2名,中国证监会外专职委员21名(其中会计师14名,律师6名,资产评估师1名),中国证监会外兼职委员9名。

      创业板发审委在近两届任期里严格履行职责,没有辜负会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期望。他们标准把握较严,审核质量较高,做到在共享审核理念和统一审核标准的基础上独立判断,客观公正地审核,圆满完成了创业板发审委审核工作,为创业板的顺利推出和平稳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据统计,从2009年9月17日召开第一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到2011年7月12日,创业板发审委召开发审委会议181次,审核企业320家,其中审核通过企业268家,通过率为83.75%。

      二、第三届创业板发审委组成的意见

      为了保持创业板发行审核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创业板发审委换届方案,第二届创业板发审委拟续聘一半,更换一半。创业板发审委35名委员中,拟续聘委员17名,续聘比例为48.57%,更换委员18名,更换比例为51.43%。新一届发审委在委员组成上与前届相同,具体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兼职委员续聘3名,沪深证券交易所专职委员新聘2名。

      (二)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专职委员21名中,续聘6名,新聘15名(其中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中新聘9名,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新聘5名,从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合伙人中新聘1名)。

      (三)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兼职委员9名中,续聘8名,新聘1名。

      三、第三届创业板发审委候选人的推荐

      (一)中国证监会外专职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专职委员由我会商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推荐。为确保推荐工作质量,我会对推荐工作提出了要求。实际推荐情况为:

      1、会计师专职委员候选人按中注协《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中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的收入排名进行推荐,剔除拟续聘为第三届创业板发审委委员所在的5家事务所以及目前1家事务所同时有两人被聘任为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的2家事务所共计7家事务所后,排名在前的事务所各推荐1名候选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实际向我会推荐了22名候选人。

      2、律师专职委员候选人按我会法律部向创业板发行监管部提供的对2009年、2010年律师事务所从事主板首发、创业板首发、再融资、境外发行融资四项证券法律业务量简单相加综合排名顺序进行推荐,剔除拟续聘为第三届创业板发审委委员所在的1家事务所以及目前1家事务所同时有两人被聘任为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的1家事务所共计2家事务所后,排名在前的事务所各推荐1名候选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际向我会推荐了15名候选人。

      3、评估师专职委员候选人按照中评协对2010年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收入排名进行推荐,剔除现任主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所在的4家评估机构后,排名在前的机构各推荐1名候选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实际向我会推荐了3名候选人。

      (二)中国证监会外兼职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中国证监会外兼职委员候选人由我会商请科技部在电子信息行业从事科学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专家中推荐。

      四、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选聘条件

      (一)中国证监会外专职委员的选聘条件

      1、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在所从事领域有较高声誉;

      2、本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3、近2年所在机构未因违法违规受过行政处罚;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事务所合伙人5年以上(含权益合伙人和受薪合伙人),并具有证券业务从业经历5年以上;

      5、本人签字特别是近6年签字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已受理)相关证券业务不少于8家;

      6、近3年本人没有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近3年本人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采取的警示等监管措施,近3年本人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7、本人未涉嫌中国证监会正在调查的案件,未涉嫌中国证监会正在审理处罚的案件;

      8、聘任为发审委委员期间,本人能够与本所业务脱钩,遵守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按时上下班,并按要求参加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

      9、担任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或辞去上述职务时间不满1年的不作为推荐人选;

      10、目前1家事务所同时有两人被聘任为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不再推荐候选人。

      (二)中国证监会外行业专家兼职委员的选聘条件

      1、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较高的科研诚信水平,在所从事领域有较高声誉;

      2、在电子信息领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专家,具有工程或研究系列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3、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对本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水平、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能力、企业创新能力具有广泛深入的了解;

      4、曾参与本领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或“十一五”科技发展计划或重大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编制和论证工作,或者担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及其他国家科技计划专家组成员,曾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

      5、近3年本人没有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近3年本人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6、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股票发行上市基本程序及相关业务知识;

      7、本人愿意且能够按要求参加创业板发审委工作会议。

      五、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遴选程序

      1、会外公示。将相关协会、部门推荐的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候选人名单在我会网站和指定媒体进行公示。

      2、会内核查。我会相关部门对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候选人的执业情况进行核查。

      3、征求意见。将推荐的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候选人分别向财政部、司法部发函征求意见;

      4、资格审定。我会相关部门将汇总整理的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执业情况提交我会创业板发审委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定。

      5、批准聘任。将拟聘请的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初步人选报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决定后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