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215 股票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1-020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7月20日
2、召开地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22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陈平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41,136,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65,032,880股的30.35%。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出售4、5、7、10号标准厂房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41,136,3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章程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赞成141,136,3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侯育颉、唐胜君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215 股票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1-021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7月20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0人,实到董事9人,独立董事金兆怀先生因出差委托独立董事张闯先生代其出席并表决。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向吉林银行东盛大街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的议案》
公司向吉林银行东盛大街支行申请额度为1亿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用于抵押担保的土地权证号为:长国用(2010)第071010757号、长国用(2010)第071010758号。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全面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制度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