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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收购股权意向协议书的公告
  •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半年度业绩快报
  •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全资子公司三亚润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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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收购股权意向协议书的公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半年度业绩快报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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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全资子公司三亚润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1-001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全资子公司三亚润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936号文核准,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海南瑞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400万股,其中,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680万股,网上发行2,720万股,发行价格为12.15元/股,共募集资金41,3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208.5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8,101.49万元。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6月2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审国际验[2011]010200198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海南瑞泽于2011年7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和三亚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全资子公司三亚润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三亚润泽”)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与使用,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上述三家金融机构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

      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公司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于2011年7月22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和三亚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亚润泽及广发证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连同上述两家银行,以下简称为“专户银行”)于2011年7月22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201026229020323736,截止2011年07月18日,专户余额为15,558.1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商品混凝土生产网点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三亚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006290600000149,截止2011年07月18日,专户余额为4,733.189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亚润泽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8990188000161465,截止2011年07月18日,专户余额为17,810.0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三亚润泽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网点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三亚润泽及各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各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谭旭、陈天喜可以随时到各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各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各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各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各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或三亚润泽)、各专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