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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大众
    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寄予厚望
    2011-07-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允峰

      ⊙李允峰

      

      据报,两位小股民因购买中关村股票受损,请求法院判决黄光裕等内幕交易责任人赔偿损失,此案9月6日将开庭。按代理律师张远忠的说法,两位小股民,一位买卖股票损失约60万元,另一位损失34688元。

      民事赔偿在沪深证券市场当属少见。由于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是迄今为止国内首例内幕交易赔偿案,因此不少媒体在报道此事时认为,此案或将成为标杆性事件。当然,也可以预料,黄光裕被诉民事赔偿案一旦正式开庭,黄光裕很可能面临众多投资者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其赔偿数额有可能会高达数亿元。

      民事赔偿在打击内幕交易上其所起的效果是出人意料的。

      证券市场向来具有高风险、高利润之特点,既有优化资源配置之功效,也有引起经济混乱乃至崩溃之可能,是一个魅力与魔力并存之场所。在证券市场,最大的毒瘤当属内幕交易,因此,针对内幕交易的法律体系理该最为完善。不过据笔者所知,在当前的监管措施中,民事赔偿机制在众多打击内幕交易案件中并没有被广泛采用,尽早逐步建立完善的民事赔偿机制,并使之能够成为证券市场的一个亮点,是投资人的热切期盼。

      毫无疑问,构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立法,还涉及司法和观念的更新。所以,我们既不能消极等待,更不能有毕其功于一役的不切实际期望。对此,笔者以为,在监管层方面,应尽力使民事赔偿机制能逐步与社会经济、政治、人文等客观条件相适应。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在构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规制内幕交易时,立法者应摒弃原来的重公轻私,以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的观念,针对内幕交易自身特点,并结合我国实情,摆正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者的位置,处理好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此方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只有逐步更新了过往治理内幕交易过于依赖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观念,监管层才能在推出集体诉讼制度、举证倒置制度上放开手脚,让在海外市场实践中一些成功的做法真正融入国内资本市场。

      健全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并不是孤立的,而需要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撑,如需要建立和完善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制度,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质,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自觉、有效地依法行使职权,加大打击内幕交易的力度等等。同时,还需要着力提高投资人的权利意识,养成自觉依靠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习惯,让法律成为证券市场上无时无刻不在而又能明察秋毫的守护神。应该承认,我们在充分利用投资者的力量打击内幕交易方面,力度同样也是很不够的。

      内幕交易发现难、查处难、取证难,防范和彻底根除内幕交易任重而道远,但只要我们构建起了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相关机制,必能穿过山重水复而达柳暗花明之彼岸。

      (作者系山东高校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