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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2011-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编号:临2011-013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及每10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

      ●股权登记日:2011年7月29日

      ●除息日: 2011年8月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8月5日

      一、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1年6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1年7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0年度

      2、发放对象:2011年7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发放金额及比例:以2010年度末总股本1,548,689,550股为基数,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

      4、扣税情况: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由登记结算公司按派发现金红利金额的10%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9元。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0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09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2011年8月5日(即红利发放日)之前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QFII 在提供以上合法证明文件原件的同时,还需要提供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本公司,经本公司核准确认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 元;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1年7月29日

      除息日:2011年8月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8月5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公司其它股东的红利委托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系办法:

      公司地址:上海张东路1388号5栋 邮编:201203

      联系电话:38959000 传真:50800492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