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际板的话题已有很多讨论。从某种角度看,国际板的监管关系到国际板的效率和稳定性。那么,国际板监管的具体目标是什么呢?应该如何确定呢?
⊙苑德军 李伟
一般说来,资本市场的监管目标可分为根本目标和具体目标。不管一国实行何种经济制度,只要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资本市场,其监管的根本目标基本上没有大的差异,就是通过监管保证资本市场稳定和高效运行,实现市场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功能,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正在筹备中的国际板作为我国主板市场的组成部分,其监管的根本目标要服从于和服务于主板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要和主板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保持一致。但在监管具体目标的确定上,国际板基于自身的特点,则应主要包括“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降低境外企业融资成本”两方面。
把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目标,是所有证券监管部门的必然选择。投资者作为资金供给方,是重要的资本市场主体,对市场的运行与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一,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投资能力,直接关系到市场的融资规模和筹资主体筹资需求的满足程度。其二,投资者的投资理念、风险意识和成熟程度,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其三,投资者基于投资行为形成的各种需求,是推动市场结构优化和产品创新的基本动力。
投资者的这些作用,在国际板中同样会得到完全的体现。如果投资者利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不高,国际板的融资规模和交易活跃程度就会受到很大制约,国际板的发展进程就不会很平坦。
由于信息不对称,境内投资者在获取境外企业及其所属国信息的能力上处于劣势,信息搜寻和分析的成本不菲,行使股东权利的成本也较高。而且,不同国家“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差异使得各国公司的治理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保护投资者利益显得更为重要。
融资成本是境外企业到国际板上市融资时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只有使境外企业以较低的融资成本实现融资需求,才能增强国际板对境外企业的吸引力,境外企业才乐于到国际板融资上市,国际板设立的积极作用才能够实现,国际板也才能因此提高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从成本细分的角度看,境外企业在国际板的融资成本主要包括四方面,即股票承销费、证券中介机构服务费(主要是支付给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费用)、上市费和合规成本。要降低境外企业的融资成本,证券监管部门需促进证券中介服务市场发育程度的提高,强化市场竞争,形成公平、合理的证券服务收费水平。同时,适当降低境外企业进入我国国际板后的合规成本。
实际上,除上述四项可物化的成本外,境外企业进入国际板的融资成本还包括难以物化的时间成本。如果境外企业进入国际板耗时过长,也会降低和损害其进入热情,不利于国际板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应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降低境外企业进入国际板的时间成本。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降低境外企业融资成本”这两个具体目标,实际上涉及的是市场监管的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浪潮汹涌澎湃,世界主要经济体在扩大证券市场开放、获取境外优质上市企业资源方面的竞争十分激烈。在这种情况下,效率目标得到了广泛的倡导和推崇。
不过,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之间是有矛盾的。境外一些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和建设经验表明,在国际板的监管中过分强调保护本国投资者利益,重视安全目标,将增加境外企业进入国际板的成本和国内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降低国际板对境外优质公司的吸引力,从而损害市场对外开放效果和效率目标。巴西就是这方面的实例。
巴西圣保罗证券交易所于2000年设立的罗麦卡多市场(the Novo Marcato),以建设高标准、高效率的境外企业市场为目标,着眼于对国内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境外企业规定了相当严苛的上市标准。这使得该市场对境外公司吸引力不强,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同类市场相比缺乏竞争力,结果是市场经常处于“门可罗雀”的交易冷清状态,活跃程度很差。但是反过来,过分注重降低境外企业的融资成本,削弱境外企业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则会增大市场投资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甚至有可能对国际板的市场秩序及国家金融安全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美国的情况很有代表性。美国的证券法律一直把资本市场的效率目标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强调效率精神。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这两部证券大法自不待言。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全国证券市场促进法》也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制定具体规则或审查市场自律组织的规则时,也应该考虑规则是否“将会提高效率、促进竞争及资本形成”。然而,进入21世纪之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2001年12月发生的安然事件和2002年6月的世界通信会计丑闻事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沉重打击了投资者对美国资本市场的信心。
针对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美国国会出台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即著名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Sarbanes-Oxley Act)。该法案对上市公司加强财务报告责任、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等重要方面做出了硬性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年报中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其主旨在于加强对会计职业责任的监管,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消除财务舞弊,保护投资者利益。《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是美国证券法律思想的重要转变,标志着资本市场监管目标的天平开始向安全目标倾斜。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实施,大大加重了境外企业的财务成本和法律负担,导致美国资本市场对境外企业的吸引力明显下降,好多原本欲到美国上市的公司推迟或取消了上市计划,美国境内的上市公司资源也开始外流,不少美国公司放弃美国市场而转到欧洲上市。来自境内与境外的双重压力,迫使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不得不重新审视与衡量对境外企业的监管问题。以后几年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采取了一系列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减负”措施,市场监管过于偏向安全目标的状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变,安全目标与效率目标在新的市场环境和新的监管制度规则下,实现了相对的“弱平衡”。
由于国际板监管的安全目标与效率目标存在冲突,过分强调和注重一种目标会损害另一种目标,从而将影响国际板整体监管目标的实现。因此,国际板监管应该坚持安全目标与效率的目标的统一,尽可能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降低境外企业融资成本之间取得平衡。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对这两个目标可以完全等量齐观。在不同国家或某一国家国际板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国际板监管具体目标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是题中应有之义。
我国资本市场虽然已经面世20年有余,但其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特点仍然较为突出。市场的融资规模迅猛增加,在去年更是成为IPO融资额全球第一的市场,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还很不到位,市场的一些基本制度如股利分配制度、公司退市制度、集体诉讼制度等建设滞后,市场的融资功能发挥得很好但投资功能还没有充分显现出来,股市还远未成为增加国民财产性收入的投资平台。
还应该看到,尽管我国股市投资者的结构近年来有了明显改变,机构投资者的比重明显上升,但散户投资者仍占有重要地位,而散户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承担投资风险的能力都较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国际板的监管中不把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置于优先地位,那么,原有A股市场和新设国际板有可能形成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叠加效应,结果不仅影响国际板的未来发展,而且会损害中国股市的整体效率和功能发挥。
综合上述,结论是明确的:尽管“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降低境外企业融资成本”同为国际板监管的具体目标,但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育程度较低、投资者利益保护还很薄弱的资本市场,应坚定不移地将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市场稳定的安全目标放在首位,同时兼顾降低境外企业融资成本的效率目标。
(作者单位:中国银河证券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