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所得应缴20%个税
2011-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牡霞 ○编辑 刘玉凤
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所得应缴20%个税
⊙记者 张牡霞 ○编辑 刘玉凤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对相关个税缴纳问题进行明确。
根据公告,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根据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具体操作上,公告明确,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减去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之后的部分。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事项依据该公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