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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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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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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201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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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方源 公告编号:临2011-37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情况,公司已于2011年7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7月29日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366号千鹏酒店2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于2011年7月14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会议通知.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人,所持(或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35380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127%。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任昌建主持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的议案》等4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的议案》:

      5353807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5353807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

      5353807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A、《周云华辞去监事》

      5353807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B、《徐旅当选监事》

      5353807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经世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单润泽、赵波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方源 公告编号:临2011-38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接到第一大股东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书面通知,称其正在筹划与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该事项尚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经本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将于2011年8月1日起停牌,本公司将于2011年8月8日公告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重大事项向有关部门咨询论证,如有关初步论证未获通过的,本公司将公告并复牌;如有关重大事项初步论证为可行,本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本公司将刊登重大事项进展公告。停牌期间,本公司公司将每周刊登一次进展公告。

      特此公告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签字: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