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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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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届董事会2011年第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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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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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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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567 证券简称:三星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1- 008

      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经2011年6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宁波三星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以增资方式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宁波三星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智能”)增资631,652,800.00元用于实施单相智能电能表建设项目、三相智能电能表及用电管理智能终端建设项目、节能环保型变压器及箱式变电站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该增资事宜已于近日办理完毕。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星智能(以下简称“丁方”)、 发行保荐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鄞州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四家银行统称“乙方”)于2011年7月28日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丁方作为甲方实施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授权全资子公司,已在银行开立四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开立的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行账号资金(万元)专户用途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390102002900011638324920.24仅用于单相智能电能表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1341125050100001359733.56仅用于三相智能电能表及用电管理智能终端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3310198373605050850223514.18仅用于节能环保型变压器及箱式变电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鄞州支行941701545000022184997.30仅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合计63165.28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为提高募集资金存放利率,丁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存单及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丁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存单不得质押。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甲方承诺将积极督促丁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俞军柯、李旭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