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方源 公告编号:临2011-39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任昌建董事长提议并召集,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8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以电子邮件、传真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共发出9张表决票,应收到有效表决票为9票。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会议通知约定的表决票反馈时间,截止到2011年8月1日(星期一),董事会秘书共收到任昌建先生、余蒂妮女士、王明华先生、白荣涛先生、车学东先生、蒋根福先生、万寿义先生、孙坚先生、李龙先生等9位董事的有效表决票。
一、会议以9票赞成,审议并通过《关于债务重组的议案》。详见本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签订还款免息协议的公告”。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泰)签订了《还款免息协议书》。
各方共同确认,截至2011年7月20日,在(2009)沪一中民三(商)字第62-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借款合同项下,乙方积欠甲方人民币贷款本息合计152,265,976.85元,其中本金9800万元,利息54,265,876.85元;诉讼费用合计892,297元,其中诉讼案件受理费867,297元,保全费25,000元。
根据《还款免息协议书》约定,公司应偿还上海工行人民币贷款本金合计9800万元及诉讼费用892,297元。偿还时间为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起的六个月内。第一期偿还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公司归还全部贷款本金的15%即1470万元;第二期偿还时间为2011年10月20日,归还全部贷款本金的35%即3430万元和案件诉讼费用892,297元;第三期偿还时间为2012年1月20日,归还全部贷款本金的50%即4900万元。
上海工行同意在收到公司按上述约定支付的贷款本金人民币9800万元的前提下,免除公司在(2009)沪一中民三(商)字第62-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借款合同项下所积欠的利息合计人民币61,264,200元(预结至2012年1月20日)。
华信泰承诺,除对该协议所约定的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还将根据上海工行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抵、质押担保,并积极协助上海工行办理相应的抵、质押担保登记手续。
二、会议以9票赞成,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公司于《总经理工作细则》新增以下条款:
“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份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股份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股份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股份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股份公司资金或者将股份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股份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股份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股份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股份公司利益的活动,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股份公司的秘密。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五)执行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向股份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股份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六)在研究决定职工福利、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股份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股份公司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在研究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股份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向董事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经股份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承担下列责任:
(一)总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章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三、会议以9票赞成,审议并通过《关于<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详见本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方源 公告编号:临2011-40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还款免息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原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04年7月、8月、9月、2005年3月、6月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以下简称:上海工行)合计借款9800万元,后本公司逾期未能偿还,上海工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2011年5月,公司与上海工行签订了《还款免息意向书》,对还款免息事项签订了意向。(请参阅本公司“临2009-93”、“临2009-95”、“临2010-44”号公告、“临2011-18”)
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泰)签订了《还款免息协议书》。
一、《还款免息协议书》主要内容
各方共同确认,截至2011年7月20日,在(2009)沪一中民三(商)字第62-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借款合同项下,乙方积欠甲方人民币贷款本息合计152,265,976.85元,其中本金9800万元,利息54,265,876.85元;诉讼费用合计892,297元,其中诉讼案件受理费867,297元,保全费25,000元。
根据《还款免息协议书》约定,公司应偿还上海工行人民币贷款本金合计9800万元及诉讼费用892,297元。偿还时间为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起的六个月内。第一期偿还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公司归还全部贷款本金的15%即1470万元;第二期偿还时间为2011年10月20日,归还全部贷款本金的35%即3430万元和案件诉讼费用892297元;第三期偿还时间为2012年1月20日,归还全部贷款本金的50%即4900万元。
上海工行同意在收到公司按上述约定支付的贷款本金人民币9800万元的前提下,免除公司在(2009)沪一中民三(商)字第62-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借款合同项下所积欠的利息合计人民币61,264,200元(预结至2012年1月20日)。
华信泰承诺,除对该协议所约定的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还将根据上海工行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抵、质押担保,并积极协助上海工行办理相应的抵、质押担保登记手续。
二、对公司的影响
1、如公司按本协议书约定如期履行了偿还义务,(2009)沪一中民三(商)字第62-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借款合同即履行完毕,有关诉讼即终结。
2、如公司按本协议书约定如期履行了偿还义务,上述免除利息将计入公司完成还款当期利润。
三、风险因素
只有在本公司按照本协议书约定如期履行了偿还义务后,上海工行才予以减免利息。
1、若公司和华信泰未能在约定还款截止日(含)前足额偿还其所承担的公司债务,上海工行将根据其实际还款金额占约定偿还金额的比例,同比例减免本协议约定的贷款利息减免额度。
2、若公司和华信泰未在最后一期还款截止日(含)前足额支付相应款项,但在其后30天内继续履行支付剩余约定款项,则上海工行仍根据其实际还款金额占约定偿还金额的比例,同比例减免约定的贷款利息,否则剩余贷款利息减免额度将自动取消,但公司和华信泰仍应按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其所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直至清偿完毕。
四、本公司已于2011年7月31日支付第一期款项,即全部贷款本金的15%,合计1470万元。本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还款免息事项的其他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