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48版)
销售商品在同时满足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2.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可靠估计的(同时满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并按已完工作的测量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够可靠估计的,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劳务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
让渡资产使用权在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利息收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十八)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1.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数之间的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回减记的金额。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收购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甬国资产[2011]1号《关于宁波华源实业发展公司整体资产划转的批复》;
4、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5、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6、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7、《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和消除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书》;
8、《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减少和规范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书》;
9、《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保持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书》;
10、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1、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持有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承诺;
12、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度财务报告;
13、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地点
本收购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38号天宁大厦20楼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成波
2011 年 7月 29 日
律师事务所声明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沈田丰
负责人:吕秉虹 吕 卿
日期:2011年7月29日
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成波
2011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收购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宁波市 |
股票简称 | 宁波热电 | 股票代码 | 600982 |
收购人名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收购人注册地(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93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收购人全资子公司宁波电力持有上市公司股本的8.00% |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实际控制人为宁波市国资委 |
收购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1家 | 收购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收购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收购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56,342,739股 持股比例:33.54% | ||
本次收购股份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5,374,540股 变动比例:3.20%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收购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收购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
收购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收购人前6 个月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否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否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否√ |
本次收购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本次收购已获宁波市国资委批准 本次收购已获中国证监会对本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并豁免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
收购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收购人没有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收购报告书及其附表。
收购人名称(签章):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陶成波
日期: 2011 年 7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