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11-31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 年6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5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1.5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720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341.0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67683.97万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 年7月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已出具了会验字【2011】4405号《验资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205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1年7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徽商银行滁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南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美屯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静安支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相关协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0001040009327,截止2011年8月1日,专户余额为1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20 万吨硝酸铵钙项目” 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徽商银行滁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410101021000261616, 截止2011年8月2日,专户余额为19592.0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20 万吨硝酸铵钙项目” 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4001737208053002930, 截止2011年8月1日,专户余额为1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5000吨/年安赛蜜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南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78211911642, 截止2011年8月2日,专户余额为8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5000吨/年安赛蜜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美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26110182600063216, 截止2011年8月1日,专户余额为536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5000吨/年安赛蜜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公司已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静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456551000172, 截止2011年8月2日,专户余额为5771.7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供热系统节能减排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协议相关条款
1、公司与上述各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文浩、王裕明可以随时到上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上述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上述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上述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银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7、上述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 8月 2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