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法制轨道
⊙黄栀梓
也许是公开政府部门“三公”经费尚处于“破冰”、“尝试”阶段,一些部门存在等待观望、欲说还休或“羞于启齿”的心态,距离国务院“中央部门6月要公开‘三公’经费”的大限已超时了整整一个月,但仍有10个中央部门无动于衷,未按国务院给出的时间表和要求公开“三公”经费。而多家单位所公布的数据,又因为公开的广度和深度、细化的程度都不够,数据的真实性、可信度不高,有些部门存在磨蹭、躲闪、遮蔽,玩“技巧”等现象而广受舆论质疑。一些媒体在此类报道中使用了一些“旁敲侧击”的言辞,有意刺激公众对其关注的眼球,形成一定程度的舆论压力,迫使有关部门正面回应。
笔者认为,这些都不足以为怪,我们不能苛求政府部门公开“三公”经费能一蹴而就、尽善尽美、尽如人意。笔者也相信,在近期有关“三公”经费的议论、评说热潮中,有些媒体的推测并无恶意中伤某个部门、某个系统之意,而只是试图以此启发、引导公众质疑、追问,敦促一些部门在公布“三公”经费中,尽可能地细化“三公”支出情况,以正面回应的方式,对公众看不懂、弄不清的一些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清楚,从而真正满足公众对每个部门、每个系统“三公”经费的知情权,以利于公众行使其监督权,最终达到最大限度地压缩“三公”经费的目的。
然而,更要紧的是,我们必须探寻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所在,并从根本上寻求解决之道。我国现行的《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尚未对公开“三公”经费做出刚性约束规定,“三公”经费在人大审批政府部门预算中,目前尚未单独立项,因而在送审报批财政预算时,一些政府部门往往将其打入“其他支出”、“培训费”、“会务费”中隐藏起来,有些“三公”经费甚至躲在预算外资金里面,游离于审批监管之外。目前公开“三公”经费,只是靠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和舆论压力的推动,其执行力和约束力显然是缺乏刚性的。
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使公开“三公”经费有法律的刚性执行力和约束力。否则,好不容易“破冰”的公开“三公”经费尝试,将有可能流于形式,难以真正满足公众对“三公”经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那也就根本无法达到将“三公”经费压缩到最合理范围的预期。要想使公开“三公”经费这条体现政府信息公开透明、民主理政、科学理财之路不至于半途而废,就必须走“先公开,后规范”之路。
因此,笔者十分赞成有关专家提出的“三公”经费公开应写入预算法的主张,建议将“三公”经费列为各级人大审议各级政府部门财政预决算的必备项目。各级政府部门每年的“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最好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后,按照统一规范的模式集中“权威发布”,再让公众“围观”、“挑剔”、“追问”、“质疑”,由各部门作出正面回应。为此,我们应该在当前公开“三公”经费取得的成效、存在的漏洞、出现的问题的经验教训总结基础上,对公开“三公”经费的时限、项目、口径、范围,细化的程度等建立统一规范,并且通过修改《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其上升到法制的高度加以固化,增强其刚性执行力和约束力,从而早日将公开“三公”经费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运行。对部门未能做出让公众信服的回应解释的“三公”经费预算,各级人大常委会应责令其取消;对超出年度“三公”经费预算而又不能做出让公众信服的回应解释的部门,则应该问责、追责。
(作者系国家公务员、时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