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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2011-08-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 *ST宝龙 编号:临2011-013

      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7月26日,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电话等形式送达。2011年8月2日,会议在广州增城市新塘镇宝龙路1号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4人,独立董事刘德良先生未出席本次董事会,也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郑勇康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第四届董事会拟设5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同意提名郑勇康、吴培青、卢超军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罗其安、郭元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见附件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见附件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独立意见见附件四)。

      公司独立董事罗其安先生认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和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11年8月18日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内容: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二)会议时间:2011年8月18日上午10:00

      (三)会议地点:广州增城市新塘镇宝龙路1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列席会议人员: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表决方式:现场表决

      (七)出席会议人员:

      1)2011年8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2)本公司董事及高管。

      (八)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凭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登记;个人股东凭股票账户卡及本人身份证登记授权。代理人应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登记;外地股东可以通过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登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的传真为准。

      2)登记时间:2011年8月16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3)登记地点:本公司证券部

      4)联系地址:广州增城市新塘镇宝龙路1号

      5)联系电话:020-82708598 020-82601663

      6)传真:020-82601663

      联系人:彭 烽 周 亮

      (九)其他事项:会期半天、食宿及交通自理。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8月2日

      附件一、

      董事候选人简历:

      郑勇康,男,广东东莞人,1979年7月出生, 2003 年至2008年任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东莞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10年3月任本公司总经理。2010年3月起任本公司第三届董事董事、董事长。

      郑勇康先生不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劵交易所惩戒。

      吴培青,男,广东河源人,1976年7月出生,2001年至今任东莞市华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年至今任上海市林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年起任东莞市威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年3月起任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吴培青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28,884,1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8.99%,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劵交易所惩戒。

      卢超军,男,1970年10月出生,持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执业律师。曾任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现任上海何正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1年1月起任本公司董事。

      卢超军先生不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劵交易所惩戒。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罗其安,男,1959 年4月出生,经济学硕士,副教授。1998年6月至今在暨南大学会计学系工作。现任暨南大学会计学系党总支书记,广东省预算会计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会计学会理事会理事,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罗其安先生不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劵交易所惩戒。

      郭元鑫,男,1978年12月出生,2000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至2004年就读于德国特里尔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5年3月至2007年12月,任职于上海何正大律师事务所,2008年1月至今任职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郭元鑫先生不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劵交易所惩戒。

      附件二

      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罗其安、郭元鑫先生为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其中,被提名人罗其安先生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被提名人郭元鑫先生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其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盖章)

      2011年8月2日

      附件三

      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罗其安,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罗其安

      2011年8月2日

      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郭元鑫,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郭元鑫

      2011年8月2日

      附件四

      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有关文件,对提名郑勇康、吴培青、卢超军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罗其安、郭元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未发现被提名人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我们认为,被提名人具备担任本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人选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罗其安

      2011年8月2日

      附件五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份: 委托人股东账户:

      被托人签名: 被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因故不能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代理人代为参加。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 *ST宝龙 编号:临2011-014

      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8月2日在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宝龙路1号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同意提名叶小梅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被提名人将与本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监事共同组成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职工代表监事待选举产生后另行公告。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1年8月2日

      附件:

      叶小梅(女),1982年出生。2001年毕业于广东省信宜市中等专业学校,2002年5月至2007年6月任职于深圳市商马航空公司办公室,2007年7月至今任职于东莞市威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