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0-020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64号”文《关于核准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67万股,发行价格为3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00,1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3,521,413.2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756,578,586.74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6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0)第2560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已于2010年12月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1年4月27日,经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议安排超募资金23,789万元用于投资建设“新型3.4米聚烯烃热收缩膜生产线二期项目”。公司拟使用存放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嘉兴分行”或“开户银行”)的超募资金投入。现为了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条理清晰,也有利于项目资金的透明化以及账务处理、资料归集、审计决算。公司在中信银行嘉兴分行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新型3.4米聚烯烃热收缩膜生产线二期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管理与使用。公司与保荐人广发证券、中信银行嘉兴分行于2011年7月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333510182100022763,截止2011年7月6日,专户余额为23,789.00万元(大写:贰亿叁仟柒佰捌拾玖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3.4米聚烯烃热收缩膜生产线二期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7333510182100022095中的资金仅用于甲方“年产2,000吨印刷膜生产线建设项目” 的募集资金及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克卫、张每旭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时,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公司及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广发证券、开户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