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8 证券简称:云南锗业 公告编号:2011-048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12月30日,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控股子公司实施年产30吨光纤四氯化锗项目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出资设立子公司实施年产30吨光纤四氯化锗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3150万元出资,与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及北京国晶辉红外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设立子公司“武汉云飞光纤锗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年产30吨光纤四氯化锗项目;武汉云晶飞光纤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云晶飞”)已于2011年4月26日领取了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1年5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子公司武汉云晶飞光纤材料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帐户的议案》。同意子公司武汉云晶飞光纤材料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帐号:127906078010303。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控股子公司实施年产30吨光纤四氯化锗项目的公告》、《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1-029)、《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云晶飞(下称 “甲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丙方”)与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7906078010303,截止2011年 6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31,526,123.91元(含投资至6月末利息收入)。该专户中资金仅用于甲方年产30吨光纤四氯化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如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中哲、王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2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 8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