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行业内推行、实施已有5年之久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更规范、更细化地落实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对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提出单独立户、封闭运行、总分核对等三大要求,防止资金被混合、违规使用。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还为证券公司创新业务的发展预留了空间,包括投顾业务在内的创新业务费用收取难题将得以破解。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阮奇
为创新业务打开制度空间
为兼顾安全与效率,《修订草案》为证券公司的发展创新预留了必要的空间。该草案明确,“按规定或者与客户间的约定,向客户收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代扣税款”的,可依照办法规定将客户资金转入证券公司相关账户。
这意味着包括投顾业务在内的证券公司创新业务的费用收取难题,可通过“费用”项得以顺利破解。
记者从业内了解到,目前部分券商已开始着手建立投顾团队,推行投顾业务,但由于现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仅有关于佣金收取的资金划转规定,投顾费用如何收取成为一个不小的难题。
当前已开展投顾业务的券商大多通过两种方式“曲线”收取投顾费用,一是与客户协议现金收取,一是与客户约定提高佣金费率。但业内人士普遍反映这两种费用收取方式都较为困难,给客户也带来了不便,不利于投顾业务的推广。
“《修订草案》的发布为包括投顾业务在内的证券经纪业务创新打开了制度空间,在提升服务能力、形成差异化竞争业态的大背景下,这个制度空间的预留无疑将给证券公司带来更大的创新动力,也将为受到交投、佣金费率下滑‘双杀’的证券经纪业务注入新的活力。”某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负责人表示。
《修订草案》提出三大要求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修订草案》是对原有规定进行细化、充实,主要解决第三方存管中的操作性问题,其制度设计可概括为“单独立户、封闭运行、总分核对”三大要求,分七章四十条,通过多项具体措施保证了这三大要求的落实。
首先,明确单独立户,防止资金被混合使用。《修订草案》明确,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应以自己名义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客户资金汇总账户,用于存放客户资金;同时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应在客户资金存管合同签订后,分别为客户开立与客户资金汇总账户对应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资金明细数据。
其次,明确封闭运行要求,防止资金被违规使用。《修订草案》通过三项划款监控措施建立了客户资金的封闭运行制度。一是规定客户资金存取应当以银证转账方式通过本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二是规定证券公司代理客户证券申购及交易结算应当定向划转资金,相关资金只能在规定的账户之间划转;三是规定除了向客户收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代扣税款等特定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同时特定情形下的资金划转应当统一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再者,明确“总分核对”,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修订草案》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客户、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监管部门5个角度,建立了全方位的客户资金监督机制。其中,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须每日各自核对数据;证券公司和指定商业银行须每日交叉核对数据;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须向投资者保护基金报送数据,由后者进行总分核对;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应保证客户能够查询本人账户情况,方便客户自行核对;同时监管部门有权对客户资金存管活动进行核查,并针对核查所发现的问题采取监管措施。
明确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由于实践中有些特殊客户资金存取、划转活动,无法完全按照第三方存管的要求进行,为防止由此带来的客户资金挪用风险,《修订草案》也对这些活动进行了规范。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历史遗留小额休眠账户、不合格账户对应资金的提取与相关证券交易问题。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尚有小额休眠账户约1497万户、不合格账户约48万户。
对此,《修订草案》对该类账户的资金存取等问题规定了特别程序。即要求证券公司开立1个小额休眠客户资金汇总账户和1个中止交易客户资金汇总账户,分别用于集中存放相关客户资金;相关客户申请取出资金或者卖出证券并取出资金的,须经证券公司严格审核,并经指定商业银行逐笔复核;客户申请正常证券交易的,则须先行办理账户规范手续,再按第三方存管相关规定处理。
对于少量暂时无法记入或不需记入客户资金账户的资金存管问题,如客户办理证券转托管、证券账户转指定期间证券公司收到的相关股票分红派息等款项,《修订草案》规定该类资金须存入证券公司开立在主办银行的客户资金汇总账户。
另外,《修订草案》还对证券公司销售开放式基金等证券类金融产品相关客户资金划转问题;对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扣划客户资金,或客户以外机构、个人因遗产继承、遗赠、清算财产分配等原因要求提取客户资金如何处理问题;以及客户资金存管合同、行业自律管理等事项做出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