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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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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1-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39、900911 证券简称:浦东金桥、金桥B股 公告编号:临2011-019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0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9
    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15460美元
    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13914 美元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1年8月15日
    B股股权登记日2011年8月18日
    B股最后交易日2011年8月15日

    ● 除权(除息)日:2011年8月1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8月22日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8月29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1年6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1 年6月22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0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1年8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和2011年8月18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B股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为8月15日)。

    (三) 本次分配以92,882.5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共计派发股利9,288.25万元。实施后总股本为92,882.50万股。

    公司2010年利润分配方案:按2010年末总股本92,882.50 万股为分配基数,本年度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总计分配9,288.25 万元,为当年实现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22,710.12万元的40.90%,分配后母公司的尚余未分配利润97,182.32万元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公司无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1年8月15日
    B股股权登记日2011年8月18日
    B股最后交易日2011年8月15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1年8月16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8月22日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8月29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1年8月15日(A股股权登记日),2011年8月18日(B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持有A 股的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 年6 月13 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现金红利按其股息红利所得的50%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 元。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3、持有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由本公司按国家税务总局2009 年1 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4、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 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5、 持有B股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按照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2011年6月22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现汇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5460美元(含税)。

    5-1其中非居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将履行为"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B 股股东(以下简称"C99账户股东")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B 股现金红利企业所得税的义务,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13914 美元;

    5-2其中居民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 6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现金红利按其股息红利所得的50%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0.013914 美元;

    上述持有B 股的股东,公司均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5-3其中非居民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 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15460美元。

    6、若本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对派发现金红利征收所得税存在异议,则请于2011年9月28日之前同本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享受税收优惠及适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申请和有效材料,公司即将其申请和有效材料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并提出退税申请,待税务部门审批并将税款退还公司后,本公司将协助办理补发此类股东所被代扣的税款。

    上述除由公司直接发放的股东外的所有A、B股东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21-50307702和021-50307770

    联系传真:021-5030153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邮政编码:201206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