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A股简称:招商银行 H股简称:招商银行 公告编号:2011-023
A股代码:600036 H股代码:03968 公告编号:2011-02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8月1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7名,实际参会董事1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招商银行2011年上半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检查报告》,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中国银监会。
表决结果:同意 17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由于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大雄对《关于与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项目的议案》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10日
A股简称:招商银行 H股简称:招商银行 公告编号:2011-024
A股代码:600036 H股代码: 03968 公告编号:2011-02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交易内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招商银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与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项目的议案》,同意:
1、向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集团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00亿元,期限2年;
2、本笔综合授信额度为并表授信额度,为本集团(本行及并表附属公司)给予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集团授信;
3、对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集团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集团最近一季季末资本净额的15%;
4、对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单一企业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集团最近一季季末资本净额的10%;
5、与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单一企业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须按规定履行向股东大会报批的程序;
6、对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集团总额授信项下提用需确保交易条件公允,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二)回避表决事宜
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大雄对《关于与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项目的议案》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的综合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定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额度占本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2011年7月19日,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1年8月10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成立于1997年7月1日,总部设在上海市。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是中央直接领导和管理的重要国有骨干企业之一,是以航运为主业的跨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特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主营业务设有集装箱运输、油运、货运、客运、汽车船运输、特种运输等专业化船队;正在开展LNG业务。相关业务有码头经营、综合物流、船舶代理、环球空运、船舶修造、船员管理、集箱制造、供应贸易、金融投资、信息技术等产业体系。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在全球90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香港、北美、欧洲、东南亚、西亚五个控股公司;境外产业下属90多家公司、代理、代表处,营销网点总计超过300多个。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拥有各类船舶470余艘,2400多万载重吨,集装箱载箱位50万标准箱;集团年货物运输完成量近4亿吨、1000万标准箱,在国家能源和进出口贸易中发挥了重要的运输支持和保障作用。
三、公允交易原则的履行
以上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包括贷款和资金业务,本次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的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23条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衣锡群、黄桂林、阎兰、周光晖、刘永章、刘红霞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招商银行对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集团综合授信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招商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公允性;对招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八届七次会议纪要;
2、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