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方源 公告编号:临2011-44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因重大事项已经于2011年8月1日申请停牌,因有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防止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1年8月8日起连续停牌。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重组的相关方案尚在论证中。由于重组方案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一、停牌期间安排
公司自停牌之日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履行必要的报批和审议程序,督促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加快工作。公司将根据工作情况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二、必要风险提示
前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方源 公告编号:临2011-45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卢赞
被告:麦校勋、本公司
公司于2011年8月11日收到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的(2011)金永商初字第468号、595号《传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卢赞诉本公司、麦校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将于2011年9月7日于该院第5审判庭开庭审理。
原告卢赞诉称:其曾与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达集团”)于2008年6月14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卢赞向方达集团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6月16日至2008年9月13日,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逾期按日千分之五计收违约金,由麦校勋等人为该债务提供担保;2009年3月2日,其又与方达集团签订借款合同两份,约定卢赞向方达集团分别借款人民币320万元、28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3月2日至2009年3月31日,利息为月利率1.62%,逾期按日千分之五计收违约金,由麦校勋等人为该债务提供担保。2009年3月19日,公司向卢赞出具了《还款担保书》,公司承诺对方达集团对卢赞欠款共21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方达集团未履行还款义务,卢赞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卢赞共计24,272,879元。
二、公司就本案有关情况的说明
1、经公司反复核实,公司从未出具过上述《还款担保书》。经过仔细审核所有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所提供的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公司至少发现以下数处重大问题:
(1)原告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均为复印件,无原件可供核查。原告称,所有材料原件已遗失,并提供了《报案笔录》和《询问笔录》以证明其材料遗失的事实。以上笔录中均为当事人自述内容,公司认为不能予以采信。
(2)经公司核查,原告提供的该《还款担保书》上的加盖的“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印章与公司合法使用的公章存在明显区别。
(3)证据材料中的《民事调解书》(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09)金永商初字第2708号、2709号)中记载:“原告卢赞因与本案相同事由于2009年9月11日起诉借款人方达集团及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的勋达投资、方达实业、长荣置业。本案分别于2010年1月11日、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而此《民事调解书》中还记载:“审理过程中,……原告为及时参加与被告勋达投资拍卖财产的分配,原告经过与主债务人及担保人协商,愿意撤回对担保人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保留追偿的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对该担保人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影响其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权的行使,故本院准许原告撤回对其中担保人的起诉。”
该案中卢赞的诉讼请求只有判令主债务人和勋达投资、方达实业、长荣置业三位担保人承担责任,而《民事调解书》中竟涉及到准许原告撤回对麦校勋和本公司的起诉。关于该《民事调解书》中前后矛盾的说法,公司声明如下:本公司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从未收到过任何与此调解书有关的传票或应诉通知书,也从未与原告卢赞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协商。
2、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对本案的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并拟于条件具备时提请公安部门对相关人员是否涉嫌犯罪进行调查。同时,公司将积极应诉,如果该项诉讼导致公司蒙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以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及上市公司利益。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1)金永商初字第468号《传票》;
2、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1)金永商初字第595号《传票》。
特此公告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