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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8-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11-031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11年5月1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71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0万股新股。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XYZH/2010KMA1091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976,994,400元,扣除发行费用60,027,893.6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916,966,506.4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分别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名称、账号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账户名开户行账 号存放金额(元)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1372177758901,874,495,701.81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银行昆明分行396101880002175791,042,470,804.59

    其中,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如上表),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实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道远、满慧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的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项账户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2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