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钢圈 公告编号:2011-042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8月12日上午9时
2、会议地点: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赫男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5人,代表股份59,274,9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1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8,561,3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8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7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13,6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000,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反对274,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正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996,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反对252,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弃权25,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