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方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进行明确
财政部日前指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财政部还对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进行了明确。
分析人士称,财政部列出多条出路,正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采取疏堵并举的方式进行化解。
⊙记者 秦菲菲 ○编辑 刘玉凤
疏:债务偿还、后续融资均有明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就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答记者问时表示,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财政部要求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认真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融资平台公司等要抓紧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
财政部表示,继续抓紧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有的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要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有的要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引进民间投资改善股权结构。加强融资平台公司土地登记与管理的合规性,注入公司的土地必须经过合法划拨或“招、拍、挂”程序。
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财政部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严格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照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
业内人士表示,财政部对在建项目后续融资解决办法进行了明确,并对银行放贷作出要求,表明合规项目有望继续获得贷款。之前关于在建工程会拿不到银行后续贷款导致烂尾工程涌现的担忧将得到缓解,银行业相关风险也得到一定程度释放。
堵:坚决禁止政府违规担保
有“疏”就有“堵”。财政部明确,将坚决禁止政府违规担保行为。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在预算安排之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协议,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融资将有长效机制
此外,在地方融资长效机制建立方面,财政部将有所动作。
财政部表示,将加快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按照相关要求,抓紧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据审计署发布的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截至2010年底,除54个县级政府没有政府性债务外,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174.91亿元。
“从审计结果看,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财政部人士给出了如上判断。上述人士还指出,从债务结构和偿债条件看风险也可控。我国政府性债务以内债为主,并且地方政府性债务是多年累积而成的。30多年来,地方通过自身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偿债能力不断提高,逾期违约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从偿债条件看,除财政收入外,我国地方政府拥有固定资产、土地、自然资源等可变现资产比较多,可通过变现资产增强偿债能力。此外,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阶段,基础设施建设给地方经济和政府收入创造了增长空间,有利于改善其偿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