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1-54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正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召开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1年8月15日上午10:00,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北辰时代大厦1406室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邓永祥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28,10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20000万股)的14.05185%。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陈东辉律师、王巍巍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经集中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同意28,10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洪金益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以同意28,10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杜希庆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东辉律师、王巍巍律师出席了本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