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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96 200596 证券简称: 古井贡酒 古井贡B 公告编号:2011-031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11年6月15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943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新股。本次发行总量为1,68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250.0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2,749.95万元。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利安达验字[2011]第1065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分别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名称、账号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账户名开户行账号募投项目存放金额(元)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古井支行671501040099992优质基酒酿造技术改造121,944,200.00
    671501040999991营销网络建设项目275,000,000.00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庐江路支行76650188000075919基酒勾储、灌装中心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659,210,600.00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亳州支行2710101021000121986品牌传播建设项目171,344,700.00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古井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庐江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徽商银行亳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实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子庆、贺小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专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2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