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4 证券简称:龙力生物 公告编号:2011-001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 1069号]核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66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1.5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0,1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2,710.96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7月25日划入公司账户。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验,并出具了立信大华验字[2011]197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历山路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专户的账号为:
中国银行:214311869692
工商银行:1612003529200125389
1612003529200125540
建设银行:37001846301050153015
农业银行:15-785101040014489
民生银行:1606014210006856
前述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2011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第十六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历山路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内容主要为:
一、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开设专户,截止2011年7月31日,专户余额为2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沼气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开设两个专户,截止2011年8月7日,专户余额分别为9000万元、57678.6万元(该账户余额含部分发行费用967.64万元)。两个专户仅用于精制食品级木糖及结晶阿拉伯糖联产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开设专户,截止2011年7月31日,专户余额为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功能糖综合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开设专户,截止2011年7月31日,专户余额为12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年产6000吨低聚木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历山路支行开设专户,截止2011年7月31日,专户余额为8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年产5000吨晶体麦芽糖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英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英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英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英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英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岳远斌、葛娟娟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英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英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性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英证券,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英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英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如果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英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英证券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英证券调查募集资金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华英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英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公司及华英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历山路支行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4 证券简称:龙力生物 公告编号:2011-002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第十六次董事会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时间和方式:2011年8月8日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送达。
2.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2011年8月11日下午在烟台南山皇冠假日酒店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7名(2名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少博先生。
5.列席人员: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管。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历山路支行等五家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鉴于公司已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60万股,股票已于2011年7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根据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涉及上市之后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和完善情况如下:
(1)《公司章程》(草案)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7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1069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660万股,于2011年7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公司章程》(草案)第六条: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640万元。
(3)《公司章程》(草案)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4)《公司章程》(草案)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8,64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三、备查文件
1、《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历山路支行等五家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