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简称:贵研铂业 证券代码:600459 公告编号:临2011-34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114号文核准,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研铂业”或“公司”)向五家特定投资者发行1280.70万股新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2.74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1,231,18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3,408,373.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XYZH/2009KMA1066-1-1号《验资报告》审验,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研铂业”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或“保荐人”)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简称“中信银行”)于2011年8 月15 日签署了《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02010182100000742,截至 2011年8月2日,专户余额为 27,723.118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贵研铂业“贵金属二次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中信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贵研铂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广发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广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信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王锋_、_杨光 _可以随时到中信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信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信银行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广发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信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信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广发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广发证券发现公司、中信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中信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广发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2年12月31日解除。
备查文件: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