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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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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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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0-017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1年8月17日在深圳曦城会所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会议由苏征监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

    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相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我们对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有如下审核意见:

    (一)公司编制和审批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合法合规,没有发现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保证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的议案。

    经监事会审查,自2008年8月7日董事会向130名激励对象授予相应的限制性股票至今,上述130名激励对象未发生变化,未出现因不符合相关条件而进行激励对象调整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 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1-018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8月7日(星期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于2011年8月17日(星期三)在深圳曦城会所大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董事应到10人,实到9人,会议由任克雷董事长主持,独立董事杜胜利因公务无法出席,已书面委托独立董事曹远征代为出席并表决,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按会议议程逐项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

    二、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云南华侨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三、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议案。

    (一)董事会关于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情况说明

    1、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2007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公司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007年9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

    2、公司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2006年6月23日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实施之日起2年为限制性股票禁售期。截至2008年6月22日,公司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已满。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已完成解除限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已完成解除限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已完成解除限售。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第四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期限制性股票拟解除限售数量共计为29,991,780股。

    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具体如下:

    (1)华侨城A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业绩考核条件:

    ①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2010年同时满足下列业绩考核条件: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

    公司201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5.44%;

    ②以2005年经审计的公司主要财务指标为基准,净利润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

    公司200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4.8亿元,201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08亿元,净利润年平均增长率为44.35%;

    ③以2005年经审计的公司主要财务指标为基准,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

    公司2005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为6.56亿元,2010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73.18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为92.45%;

    ④根据《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2010年绩效考核结果全部为良好以上。

    (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修订及重新履行审议程序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06年6月23日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提案》。

    公司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期限为6年,包括等待期1年、禁售期1年和限售期4年。自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准实施之日起1年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等待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年,为限制性股票禁售期。禁售期满后的4年为限制性股票限售期,限售期内任一年度,若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当年可以申请对其通过本计划所持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解除限售而进行转让。

    2008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期限的提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期限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期限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期限为8年,包括禁售期2年和解锁期6年。自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实施之日起2年,为限制性股票禁售期。自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本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实施之日起1年,若达到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禁售期满后的6年为限制性股票解锁期,解锁期内任一年度,若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以申请对其通过本计划所持限制性股票按6年期限匀速解锁的比例而进行转让。

    (三)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解除限售情况如下表,其他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情况登载在巨潮资讯网上(网址:www.cninfo.com.cn)。

    单位:股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

    股份数量

    29,991,780占总股本的比例0.53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情况
    姓 名获授数量已解除限售的数量本期可解除限售数量继续限售的数量
    任克雷2,880,0001,439,640479,880960,480
    郑 凡2,880,0001,439,640479,880960,480
    董亚平2,880,0001,439,640479,880960,480
    刘平春2,880,0001,439,640479,880960,480
    陈 剑2,880,0001,439,640479,880960,480
    王晓雯2,700,0001,350,000450,000900,000
    吴斯远2,700,0001,350,000450,000900,000
    侯松容0000
    张立勇1,800,000899,640299,880600,480
    姚 军2,880,0001,439,640479,880960,480
    倪 征0000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经监事会审查,自2008年8月7日董事会向130名激励对象授予相应的限制性股票至今,上述130名激励对象未发生变化,未出现因不符合相关条件而进行激励对象调整的情况。

    (五)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已进入第四期解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各项解锁条件已完全满足,公司依法履行了现阶段需要履行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程序,可以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给予匀速解锁,本年度可解除限售1/6。

    四、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唐军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一)唐军简历:

    唐军,男,1961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美大部副经理、中国电影进出口(洛杉矶)公司经理、美国中文电视台总监、美国广播公司总监、副总裁、美国华特·迪士尼公司副总裁、高级副总裁。现任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盛大天地(中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二)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人数为11名,目前公司董事会共有10名董事,其中,5名为独立董事。

    2、我们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具有提名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3、根据被提名人唐军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4、被提名人唐军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没有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5、被提名人唐军先生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就任。

    我们同意对唐军先生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五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六、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七、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华侨城集团公司对深圳市华侨城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方案的议案。该事项在增资方案最终确定后,公司将进行详尽披露。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任克雷、郑凡、董亚平、刘平春、陈剑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实施华侨城集团公司对深圳市华侨城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增资这一关联交易,可以保证公司正常稳定的经营,确保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有任何的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项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被控制。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前,公司与独立董事进行了有效沟通,独立董事也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公司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表决时进行了回避,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规范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八、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原章程第一章第六条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07,478,020元。”

    现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93,460,436元。”

    (二)原章程第三章第十九条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107,478,020股,全部为普通股。”

    现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593,460,436股,全部为普通股。”

    (三)其他条款不变。

    其中,第三、七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1—020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1年 8月 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云南华侨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一)资助金额及期限

    在不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向控股子公司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华侨城”) 提供总额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资助金额根据云南华侨城的实际经营需要分批给付,自资助款到账后三年内清偿。

    (二)资金主要用途及使用方式

    公司向云南华侨城提供的财务资助主要用于项目建设。

    (三)委托贷款利率

    公司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委托贷款利率将按不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与云南华侨城结算,且与云南华侨城其他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利率保持一致。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他股东义务

    (一)云南华侨城的基本情况及其他股东义务

    1、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07年12月,注册资本5.6亿元人民币,公司持有其70%股权(公司直接持股50%,另通过全资子公司香港华侨城有限公司持股20%)。注册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法定代表人: 吴斯远;公司主营云南华侨城项目的投资开发与经营。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8.95亿元,净资产5.44亿元,资产负债率39.22%。

    2、其他股东的义务: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30%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认定,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期限三年,公司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委托贷款利率将按不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与云南华侨城结算,且与云南华侨城其他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利率保持一致。云南城投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云南华侨城提供对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或提供相应担保措施。

    (二)云南城投的基本情况及其他股东义务

    云南城投的基本情况: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05年4月28日,注册资本113,88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 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法定代表人:许雷;公司主营:城市道路以及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相关产业经营。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302亿元,净资产94亿元,资产负债率68.8%。

    三、董事会意见

    云南华侨城项目施工全面展开,对建设资金需求较为急迫,为解决云南华侨城建设资金缺口,本公司作为云南华侨城的控股股东,有必要为其项目建设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会在提供资助款的同时,加强对上述被资助方的经营管理,控制资金风险,保护公司资金安全。随着被资助方项目的投产运行,可以尽快归还公司的财务资助款。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云南华侨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在曦城会所大会议室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云南华侨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为控股子公司云南华侨城提供总额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期限三年,委贷利率按不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收取,且与云南华侨城其他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利率一致,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财务资助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上述财务资助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利于其筹措资金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提升企业竞争优势,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五、本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累计金额为 0万元。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云南华侨城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1—021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唐军先生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交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提名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1—022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唐军,作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唐军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深交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唐 军

    日 期: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1—023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召集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三)召开时间:2011年9月9日(星期五)10:00

    (四)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五)股权登记日:2011年9月2日(星期五)

    (六)出席对象:

    1、2011年9月2日(星期五)15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

    4、公司聘请的会计师;

    5、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相关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名称:

    1、关于修订《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提案;

    2、关于聘任独立董事的提案。

    根据《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第1提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第2项提案以普通决议批准。

    (二)披露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1年8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1-017)、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公告编号:2011-02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公告编号:2011-022)及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文件。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凭股东账户卡、法人代表证明书、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需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登记。

    个人股东凭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需持有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登记。

    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登记。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时间:2011年9月5日(星期一)至2011年9月8日(星期四)9:00至12:00、14:00至18:00。

    (三)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四层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四、其它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员:熊鹰

    联系电话:0755-26909069

    传真号码:0755-26934538

    电子信箱:xiongying@chinaoct.com

    (二)会议费用:与会股东及代理人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五、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理本单位(本人)出席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账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受托日期:

    委托人表决指示(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上划"√"):

    提案

    序号

    提案内容表决意见
    1关于修订《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提案□同意□反对□弃权
    2关于聘任独立董事的提案□同意□反对□弃权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